發票是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然而,應當看到的一個現象是,每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十大涉稅違法案件中,都至少有一半以上屬于制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發票違法案件,這使得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制度設計上旨在加強財務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發票制度與現行如此猖獗的假發票案件有何關系?發票稅收制度的存在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我們有理由質疑發票稅收的合理性。
發票稅收是否合理?
我國現行的稅收是主要依靠發票來承載和反映稅收的稅收制度,一般稱之為發票稅收。在發票稅收下,不僅征稅憑票,退稅也憑票。盡管發票在我國是計稅的重要依據,但發票卻不是真正的法律證據,要真正求證經濟活動事項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惟有對照貨幣資金的真實往來和實際運作。在任何情況下,發票都不能作為移送、起訴和宣判的關鍵。
由此可見,正是因為發票本身的特性,決定了“以票定稅”這種發票稅收制度從根本上說是不合理的。也恰恰是因為發票稅收制度的存在,才從根源上導致了目前發票虛開、造假現象的屢禁不止以及納稅人合法利益的損害。概括地說,發票稅收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在發票稅收制度下,發票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惟一“合法”計稅依據。納稅人都有著減少稅款支出、維護自身利益的天然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正是由此,在當前納稅人使用假發票或“真票假用”(這里咱們姑且都稱之為假發票)的收益遠大于成本的前提下,一些納稅人對于假發票的所謂“黑色需求”必然導致發票制假、販賣的大肆蔓延。
其次,發票稅收制度下假發票的存在使得納稅人承擔了一部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責任,造成了自身利益的不必要的損失。國家為了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保障稅收收入的及時入庫,同時也為了制止納稅人使用假發票,從政策上直接規定了納稅人取得各類假發票不得作為稅款抵扣的憑證,而不區分納稅人取得假發票的主觀意愿和是否確實存在此項經濟業務。這種簡單的一刀切的規定,誠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納稅人對于假發票的需求,但這種只關注發票真假而不看重經濟業務本身的政策導向恰恰也是以票定稅發票稅收制度的一種體現與強化,無異于是將本應由征稅機關承擔的打擊控制假發票的責任轉移給了納稅人,由納稅人額外地承擔了辨別區分真假發票的義務。這種制度設計下,納稅人很可能因為在沒有防范的情況下因取得假發票而使本來真實的業務無法合法地抵扣稅款,無形中承擔了非主觀意愿的情況下取得假發票的經濟損失。
再次,現行的發票稅收制度賦予了發票太多的功能,發票即是稅款,稅款即是發票。但發票既不是貨幣,又不是有價
發票,卻承擔了貨幣和有價證券的職能,可以說功能與地位明顯不對稱。這恰恰又是發票稅收制度設計本身的一大不合理之處。與此相對應,發票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權力有限,也很難承擔發票肩上的諸多重任。因此,僅靠稅務機關來行使現行發票稅收制度下發票的諸多職能實屬困難。
由此觀之,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在發票稅收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依法治稅,因為發票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在發票稅收制度下,稅收不能真正反作用于經濟。由于發票的種種缺陷,納稅人的偷稅情況將始終存在,且無法避免。在發票稅收制度下,不可能真正做到效率優先。不論是手工方式,還是金稅工程,發票的運作無非是貨幣資金運作的翻版。因此,發票的運作始終是一種重復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