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疑了現行發票稅收制度的不合理性之后,我們又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既然我國目前還不能廢除發票制度,在這種存在即為合理的現狀下,我們應當如何整頓發票市場,盡量減少發票犯罪的可能性呢?
首先,加大對制造假發票的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制售假發票的起刑點是25份以上。這樣就只能根據犯罪分子制造多少份發票來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最多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從打擊角度來理解,國家對假發票犯罪從定罪量刑這個標準來看,處罰力度遠遠不夠。
其次,加大對于故意使用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懲處力度。我國目前對于發現使用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多以罰金來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力度不足往往會使很多人鋌而走險。因此,在發現單位和個人使用假發票的時候,應當調查他們購買發票的動機是什么,比如說對于為了虛增成本,以此減少利潤,達到偷稅目的的企業,應當按偷稅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如果說是一些公務人員,為了侵吞國家的財產,去購買一些假的發票拿去報銷,就構成職務犯罪了。對于這些問題,均應當依法追究個人和單位的責任,以法律作為保障的根本。
再次,建立真正的貨幣資金電子化的現代稅收是治理之本。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一切商業行為均圍繞經濟進行,而經濟利益又依賴于貨幣資金的往來運作產生聯系和發揮作用,離開了貨幣資金的往來運作,市場經濟將沒有任何存在價值和意義。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貨幣資金的往來運作,牢牢抓住貨幣資金的產生和發展,才能真正抓住市場經濟發展的靈魂,才能真正把握現代稅收制度前進的方向。貨幣資金電子化對社會經濟領域所有貨幣資金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和監控,決定了現代稅收應是貨幣資金電子化的稅收。只有貨幣資金電子化的稅收,才能全面有效地解決發票稅收面臨的諸多問題,成為真正的現代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