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求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因此,自行納稅申報的規范和其效果的全面顯現,需要不斷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外在環境和條件
目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已進入實施階段。但由于人們納稅意識較弱,以及在長期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中形成的習慣性依賴,人們對自行納稅申報的認識和準備不足。納稅申報的一些問題,需要充分考慮并妥善處理,在做好本次納稅申報的同時也為以后年度的納稅申報奠定良好基礎。
自行申報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前期準備不足,“年所得”確定及其申報存在困難和不便。由于認識不夠,在過去的一年中,大多數納稅人并未就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作相應準備,對全年收入沒有詳細的收入記錄,或沒有完整地保存收入憑證和完稅憑證。這樣,對于收入項目多、次數多、收入分散,每次(項)收入額相對較小,且多為現金收入的納稅人,準確理清及申報其全年所得確實有一定困難。
2.某些項目的年所得確定存在難度。(1)工資、薪金的年所得確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難。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實際上,納稅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并不等于這個“收入額”。有些單位的工資單并不清晰,如對獨生子女費等免稅項目并未單獨列出,甚至某些單位將部分稅后收入直接轉入個人賬戶,并不在工資單中列示,也沒有完稅憑證;按照現行政策,許多需要列入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的項目,如旅游獎勵、商業保險、認購股票、從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數額,個人難以準確掌握;在任職單位有詳細工資清單和完稅憑證的情況下,納稅人也難以清楚掌握“三險一金”的扣繳比例以及超繳的數額。
(2)家庭或夫妻雙方共同收入如何確定。從目前來看,家庭或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轉讓、租賃所得,家庭儲蓄及股票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這類收入是計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員的年所得還是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割后計入各自所得?如允許分割,如何分割?
(3)有關盈虧相抵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合伙)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但對于有虧損的怎么處理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盈虧相抵。若允許盈虧相抵,相抵后為虧損時,又如何處理?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確定存在一定困難。對于從股票投資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的紅股,以及以現金形式派發的股息、紅利,在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記入個人股票賬戶,納稅人受各方面條件限制在納稅申報時對這部分年所得確定存在一定困難。同時,納稅人能否區分開資本公積金送股與盈余公積金送股也是一個問題。另外,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那么,這部分所得是否計入個人所得申報?如何計入?
稅務機關管理存在的問題
1.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監控困難。目前條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關公共管理部門、支付單位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的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備;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信息傳遞和共享難以實現。主管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少,信息不完整、不準確。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體落實存在困難。一是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使提醒義務難以全面履行。
二是對納稅人隨意變更申報地點,又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行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選擇納稅地點容易被納稅人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手段,也易導致地區間稅收惡性競爭。
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的工作量較大。以北京市為例,按照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為20萬人,平均2個小時審核一份申報計算(這里的審核只包括受理申報時的邏輯審核和稅收管理員的案頭審核和調查,不包括基礎信息采集、資料傳遞、整理、建檔等工作,也不考慮調查時需兩人執法等因素),需要5萬個工作日。因此,如何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高效的納稅申報審核工作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四、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時申報的法律責任問題。對納稅人取得收入時應進行納稅申報卻未按期申報的,次年匯總申報時是否處罰?若納稅人在次年初申報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不申報行為不進行處罰,有違稅法規定;若處罰,納稅人很可能隱瞞這筆收入,只對已繳納稅款的收入進行申報,以逃避處罰。從而形成未申報的收入此次仍不申報,使自行納稅申報失去意義。
對策與建議
我們認為,首先,我國目前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求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因此,自行納稅申報的規范和其效果的全面顯現,需要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外在環境和條件。其次,從當前看,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納稅人如實納稅申報還依賴于納稅人的誠實,而不是制度約束。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都將趨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體系。
針對現實的稅收環境、征管水平和技術條件,從做好本次和以后年度自行納稅申報的角度,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1)制定納稅人各類、各項收入按《辦法》和《通知》規定的口徑計算“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詳盡目前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理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
(3)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4)取消納稅人在取得收入時辦理申報的規定,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同時,實行預繳制度,年度終了后匯總申報,多退少補,避免重復申報。
(5)向社會公布有資質的稅務代理機構和代理收費標準;制定規范、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委托申報協議(合同)范本。可以考慮設計適合記錄個人收支的賬簿,開發個人(家庭)記賬和計算個人所得稅軟件,免費發放,建議納稅人選擇使用。
2.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在全社會,首先在城鎮居民中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對個人收支達到一定數額,強制使用支票、銀行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單位對個人的支付一律采取非現金形式,縮小現金交易范圍和交易量。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唯一識別標志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統。
3.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4.建立誠信納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企業、擔任企業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