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權限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審批認定,具體工作由流轉稅科負責。2.各區、縣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認定,具體工作由區、縣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部門負責。3.對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經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審核后,報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對撤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也應報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審批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及報送的資料、證件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以下簡稱《認定申請書》)后,應由稅務所(征收單位)對所報送的資料作初步審查,經初審后,在《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審批意見表》(以下簡稱《審批意見表》)內填寫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納稅人申請報告、證件資料及《認定申請書》報主管科[稅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主管科收到稅務所(征收單位)上報的申請資料,除應按規定的認定條件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外,還應對經營或租賃場地進行實地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稅務所進行勘察),審核其是否具備基本經營條件,并根據實際審核情況,在《審批意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加蓋公章)。對批準同意的,在《審批意見表》和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右上角加蓋“增值一般納稅人”或“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并將《認定審請書》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臺帳”),兩份退回稅務所(征收單位)。稅務所(征收單位)將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退給納稅人。對未批準同意的,將所報《認定申請書》及證件、資料退回稅務所(征收單位)。對批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給由市局統一印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主管稅務機關在發給《資格證書》時,應在第一頁右上角統一編號并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的審批,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的稅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負責。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按規定要求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3號,市局京國稅發[2001]182號轉發)的規定,商貿企業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登記部門應對其經營場所、貨物倉庫進行察訪。因此,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認定部門應對企業報送的相關證件、資料等,與其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資料進行核驗。經核驗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且不再進行重復勘察。對已開業的小規模商貿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如登記時已對其經營場所、貨物倉庫進行過實地察訪,且未發生任何變化的,由認定部門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實地勘察,并負責安排實地勘察。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在同一區、縣的臨時一般納稅人(特別是商貿企業臨時一般納稅人),在申請辦理轉正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安排對其實際經營地進行實地勘察。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后的執行時間
新批準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含臨時一般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次月1日起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市局有關規定進行一般納稅人的會計核算,并開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取得的開具日期為批準認定的次月1日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取得的開具日期為批準認定的次月1日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其他抵扣憑證),可申報抵扣進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