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解讀
200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這個文件貫徹全國所得稅管理工作會議的精神,按照企業所得稅“十六字”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所得稅管理,積極推進所得稅制改革,著力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文件的主導思想是“明確主體、規范程序、優化服務、提高質量”。
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長期以來并不是十分清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主體是納稅人。《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里并沒有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誰。所以,形成的習慣作法是,年度納稅申報由納稅人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稅務機關越俎代庖,造成匯算清繳的主體不清、法律責任不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月度或季度預繳的基礎上,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
對《管理辦法》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
1、《管理辦法》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解釋,首先明確了匯算清繳的主體是納稅人;匯算清繳的時間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的法律依據是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匯算清繳的內容包括:
(1)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2)在月度或季度預繳的基礎上,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3)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準備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按稅法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2、匯算清繳的對象: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除規模很小的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外,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3、明確了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和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執,按《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征管法》第6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63條規定,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偷稅。由稅務機關給予征收滯納金、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管理辦法》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
1、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
2、新辦法第六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納稅人在年度終了45日內,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