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解讀
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的規定。將申報時間由45天延長為4個月,上述規定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
并且,在時間上,可以準確界定納稅人欠稅、偷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時點。
3、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納稅額的,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的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額。
4、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報送納稅申報資料的行為。新辦法第七條明確了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報送的報表、資料的具體范圍: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企業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事業單位報送各類收支與結余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
3、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如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四、《管理辦法》增加了優化服務的規定
1、稅務機關要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應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特別是了解當年出臺的新政策和涉及納稅調整的政策;應通過各種途徑向納稅人說明匯算清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2、納稅人因減、免稅或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這是納稅人的權利,也是新增加的稅務機關優化服務的舉措。
3、納稅人發現年度納稅申報有誤允許納稅人自行更正。第11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4、納稅人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匯總納稅的規定
經批準實行匯總或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算清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總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對各個成員企業規定向匯總企業報送《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總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必須經成員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六、規范了稅務管理行為
1、《管理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工作中的職責,包括:
(1)及時受理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
(2)對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邏輯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3)及時辦理應補、應退(抵繳)稅款等工作。
從上述規定也可以看出,受理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對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負法律責任。
2、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稅務機關各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七、納稅評估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1、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2、納稅評估時間: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后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
3、納稅評估指標分類: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
關于納稅評估的規定實際上向納稅人明確,四月末之前,匯算清繳的數字納稅人可以更改,從五月一日開始,再有少繳、漏繳所得稅的情況,將按照稅收法律程序辦理。
八、納稅爭議的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和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