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培育稅源,必須建立在對培育稅源、引進稅源、涵養稅源三者概念辨析的基礎上。引進稅源側重于提供優惠的投資環境和市場條件來吸引外部投資。如果資本來源于境外則是一種“注入式的稅源引進”;如果資本來源于境內則不過是一種“調整式的稅源引進”。涵養稅源是指針對現存的企業或市場,以優惠的政策待遇,如稅收減免、延期納稅等,實現生產規模的維持或擴大,增強經濟和稅收發展的后勁。培育稅源則是指從地方自然稟賦出發,以區域經濟發展為依托,以經濟發展和稅收增長為取向,通過“資源—財源—稅源”的轉變而實現的稅源生產和再生產。比較三者的關系,雖然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區域內稅收的增長,但是其增長的時間、空間、基礎、方式、效果等都有著顯著的不同。而培育稅源相對于引進稅源和涵養稅源來說,它是一種以自身稟賦為依托、以經濟發展和稅收增長為取向的內生性的稅收流量、存量的雙重增長。因此,它理所當然地成為各級政府和稅務部門稅源建設工作的首要選擇。
當前,對培育稅源的認識存在著諸多誤區,歸納起來有四個方面。
誤區之一:把培育稅源等同于擅自減免稅收,吸引外部投資。一些地方在引資過程中,并不注重外來資金投入的方向、效果,以及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等,片面追求資本流入量,爭相給予各種優惠待遇,導致區域間的稅收競爭,使正常流動的資本成為一種“緊俏商品”,流入到那些能給予它更多優惠的區域。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外資,千方百計濫用政策優惠,甚至不惜以私自減免稅收為誘餌,干預稅務部門的征稅行為。使原本為經濟服務的稅源引進,演變成一場名副其實的稅源“爭奪戰”,導致稅收的大面積流失。
誤區之二:把培育稅源等同于“放水養魚”,應收不收或少收。當然,在論及“生財”之道時,不能夠“竭澤而漁”、“殺雞取卵”,主張以適當的稅負水平維持企業再生產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對的,這也是著名的“拉弗曲線”所揭示的道理。然而,實際中,一些人卻將其片面地總結為“放水養魚”,要求稅務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向企業少征稅,以期在未來能夠多繳稅。在一些落后地區和老工業基地,面對經濟發展的困難和企業的大面積虧損,為了保護其龍頭企業和具有象征意義的老國有企業,他們不是依靠加強企業管理、轉換經營模式、加快結構調整等來練好“基本功”,而是從國家稅收上打主意,要求減免稅收,維持企業的生存。在發達地區,稅源相對充裕,稅款征收也較為容易,一些稅務部門在已完成當期任務的情況下,故意應收不收或應收少收,以期為將來爭得一個較小的任務基數,完成稅收任務,也美其名曰“放水養魚”。
誤區之三:把培育稅源等同于參與企業經營管理。1994年稅制改革后,一些地方先后轉變了依靠稅收優惠減免等培育稅源的傳統模式,轉而另辟蹊徑。其中,用得最多的稅源培育方式是稅務部門利用自身優勢為企業出謀劃策、爭取稅收優惠、提供相關信息等,有的還主張直接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和經濟核算、經營決策和企業組合,為企業爭取貸款、為企業的商品打開銷路……不一而足。客觀上講,稅務部門的某些建議在一定程度上的確給企業帶來了利潤與效益,也帶動了稅收的增加,使這種培源方式極具迷惑性。但是,由于稅務部門畢竟是政府部門,難以和企業一起承受經營決策失誤的風險,也會造成不公平競爭,這種局部、短視的行為顯然是不可取的。
誤區之四:偏重稅源的培育,忽視自身的管理與服務。在“培源增收”戰略的指導下,不少稅務機關熱衷于為企業出謀劃策,似乎只要是帶“稅”字就理應是稅務部門的職責,稅務部門就應當管。但在實際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區域經濟的發展、外資的引進、稅源的培育及規劃等,稅務部門的職責是有限的。它只能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發揮作用,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納稅服務,降低征納成本,如當企業適用于減免稅條件時,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對其實行一定程度的減免。它更多地需要依賴于當地政府的管理水平、行政效率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與規劃等“軟環境”。在一些稅務部門越俎代庖的同時,對于屬于稅務機關職責所在的稅源監控與管理、稅收的征管、為納稅人的服務方面卻做得仍然不夠,或仍限于表面文章,導致“越位”與“缺位”并存。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