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就過渡時期的稅收優惠作出具體規定。利用好過渡期,充分享受優惠,是有關企業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筆者認為,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經濟特區的過渡性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設在“五特一新”地區優惠更多。根據國發〔2007〕40號文件,2008年1月1日之后在“五特一新”地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不設在“五特一新”地區,則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有別。
“五特一新”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五特一新”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當然,“五特一新”地區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與其他地區高新技術企業一樣,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滿足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五個條件: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并通過資格認定。如果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將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即使以后重獲資格,也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只能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受15%低稅率優惠。
普通稅收優惠區域的過渡性政策
一是低稅率過渡并非均衡提高稅率。原享受24%低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25%稅率執行,一步到位,等于沒有過渡。原享受15%低稅率的企業,2008年~2012年5年過渡期內的稅率依次為:18%,20%,22%,24%,25%。各年稅率提高幅度不一。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是西部地區企業繼續利好。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西部地區包括六省(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五區(西藏、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一市(重慶)、一兵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還包括比照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按財稅〔2001〕202號文件規定,西部企業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在2010年前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2010年仍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5年過渡期內,可以理解為,前3年保持15%低稅率優惠,2011年和2012年才是西部大開發低稅率優惠的真正過渡期。
三是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假設經濟特區內的某小型企業,原享受15%低稅率優惠,2008年和2009年分別享受了18%和20%的過渡優惠稅率,2010年該企業即使獲利在30萬元以下,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不能享受20%的優惠稅率,而要繼續執行22%的過渡期優惠稅率。因此企業應盡量準確的預計未來年度的贏利水平,以便在不同的優惠政策之間作出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