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實業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主要從事煤氣的生產與銷售。近年來,企業一直處于微利狀態。為了能使該公司輕裝上陣,進一步擴大勞動力就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其實行改制。改制前,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清算檢查,發現該企業的基本情況如下。
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收取的管道煤氣初裝費為1000萬元(含稅價),成本費用500萬元(含稅價),其中外購材料、勞務取得防偽稅控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標明的進項稅額45萬元。該公司適用城建稅的稅率7%、教育費附加3%、所得稅稅率33%(為了簡化分析過程,不考慮其他經營業務、資金時間價值和印花稅對稅負與經濟效益的影響)。
A實業公司將取得的煤氣初裝費收入與煤氣銷售收入分別核算,煤氣初裝費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取得的與其相關進項稅未作抵扣,企業根據有關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合計33萬元〔1000×3%×(1+7%+3%)〕。
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將取得的煤氣初裝費按13%的稅率補繳增值稅:1000÷1.13×13%=115.04(萬元)。
對于進項稅額45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公司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已超過稅法規定的抵扣期限,稅務機關不予抵扣。
適用政策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的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目前有兩個文件。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5號)規定:“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