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以及投資等活動,就必須有一定量的資金作保證。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籌資是企業賴以存在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新設立或進行擴充投資經營的企業,籌集資金是經營活動的首要問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可以從不同的渠道取得所需的資金,但是,無論什么樣的籌資渠道和不同的籌資方式組合,都必然存在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的同時,也將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籌資過程中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在籌資成本既定的情況下,要考慮怎樣才能實現預期收益的最大化。企業籌集資金的渠道雖然很多,但除取得資本金以外,其主要的渠道仍然是負債(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其中長期負債和資本的構成關系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成本的大小,而且也體現著企業經營中的風險,同時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也決定著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稅后的收益水平。因而,籌資方式的選擇便成為稅收籌劃的重要砝碼。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籌資的主要方式,實施得最多的是從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發行股票、稅后積累等。在正常情況下,各國稅法都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租賃租金的支出在一定標準內均可以在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前作為一項費用扣除,而股息支出則不能在稅前扣除,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開支。這樣,如果僅從節稅的角度考慮,向金融機構借款和企業之間的相互融資優于企業自我積累資金和向社會籌資。其中,企業之間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確定等方面,均有較大的彈性和回旋余地。在國家稅法沒有對利息扣除標準進行限定的情況下,企業相互之間在合法范圍內提高利息支付可以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但在實際的經營活動中,國家稅法對企業利息支出的計稅扣除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因此,如果企業之間在資金拆借活動中人為提高利率,對納稅而言也是無效的。下面介紹長期借款籌資的稅收籌劃。 長期借款籌集資金的成本分析 企業的借款包括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短期借款主要作為營業資本管理,只有長期負債與權益資本共同構成企業的資本結構。按照相關規定,長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借款,其成本包括兩個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而言,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企業所得稅前的成本費用中予以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 企業通過債務融資可能會有稅收上的好處,債務對投資收益的影響稱為財務杠桿。財務杠桿作用產生的好處一般包括節稅和激勵企業加強管理兩個方面,稅收籌劃可以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的節稅和激勵企業加強管理兩個方面。長期借款的財務杠桿效應即債務對投資收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權益資本收益(包括稅前和稅后)等方面。稅收籌劃可以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的節稅作用。 設:總資產=C(定量) 負債比率=d(變量) 負債成本率=i(定量) 息稅前投資收益率=p(定量) 則有: 設:總資產=C(定量) 負債比率=d(變量) 負債成本率=i(定量) 息稅前投資收益率=p(定量) 則有:潤=Cp 負債成本=Cdi 息稅前凈利=Cp-Cdi 設稅前權益資本收益率為k,則有: 稅籌劃,增加貸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在分配利潤時,由于按股權分配,既能減少投資風險,又能享受財務杠桿利益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當然,負債最重要的杠桿作用在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稅后)方面。 長期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上述內容提到企業通過長期負債籌資會有稅收上的收益,但在分析長期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資本結構的變動是怎樣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影響的;另一方面是企業應當如何使自己的資本結構進行合理化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在進行長期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時還應注意稅法的具體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購建固定資產除外)在企業所得稅前可具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不得從稅前所得中扣除;企業如為了建造、購置固定資產或開發、購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債務在其投入使用前所支付的利息,為籌措注冊資本而發生的債務所支付的利息等,不得作為費用一次性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案例(一): 某公司計劃籌資400萬元用于一項新產品的生產,制訂了A、B、C三個方案: 假設公司的資本結構(長期負債與權益資本比例)如下表所示,三個方案的債務利率都為5%,企業所得稅稅率都為33%,權益資本投資利潤如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隨著債務資本比重加大,企業納稅是遞減趨勢,從26.4萬元減為24.75萬元,再減為23.1萬元,從而表明債務籌資具有節稅功能;權益資本的稅前利潤率從20%增加為25%,再增加為35%,從而表明投入資本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債務資本所占比例越大,稅前利潤率和稅后利潤率就越高。 案例(二): 某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欲借款1000萬元對外進行投資,投資期限為5年。擬兩 種借款方案如下: 方案一: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年利息率為6%,每年支付利息60萬元。 方案二:向其關聯企業借款1000萬元,年利息率5%,每年支付利息50萬元。 假定該公司在方案一下,連續5年的會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120萬元、140萬元、170萬元、200萬元;在方案二下,連續5年的會計利潤應分別為110萬元、因素一定的情況下,兩種借款方案的分析情況見下表: 公司借款在方案二的情況下每年比方案一多得會計利潤10萬元。但把企業所得稅的因素考慮進去,其結果就發生了變化,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向關聯企業借款超過其注冊資本金額50%以上的部分所負擔的利息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0萬元,只能以300萬元乘以向銀行借款的年利息率作為稅前的扣除費用標準,企業實際支付的超過標準的利息費用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公司每年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在方案二的情況下每年比方案一減少稅后凈利潤3.86萬元。因此,兩方案相比,方案一為最佳方案,可為公司帶來最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