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是一個批零兼營的綜合商業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7年1月份發生如下業務:
(1)該商場外購貨物共支付貨款3250000元,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552500元。
?。?)本月銷售貨物情況如下:批發給一般納稅人的貨物的銷售額為1250000元,銷項稅額212500元。
批發給小規模納稅人的含稅銷售額為161000元。
零售收入共計1750000元。
該商場1997年1月份應納增值稅額應按如下步驟計算:
(1)本月進項稅額=552500(元)。
(2)銷項稅額的計算:開具普通發票的批發業務銷項稅額=161000÷(1+17%)×17%=23393.16(元)。
零售業務銷項稅額=1750000÷(1+17%)×17%=254273.48(元)。
開具專用發票的銷項稅額=212500(元)。
銷項稅合計=23393.16十254273.48十212500 =490166.64(元)。
?。?)應納稅額=490166.64-552500 =-62333.36(元)。
本月進項大于銷項,留待下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