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適用范圍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痘緶蕜t》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對比二者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差異:
?。ㄒ唬┻m用于企業的范圍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企業,但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而新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ǘ镀髽I所得稅》適用于非企業組織
《企業所得稅》不僅適用于企業,還適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事業單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基金會、根據《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的外國商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而新會計準則不適用于這些組織,其中,事業單位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于《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ㄈ镀髽I所得稅》適用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新會計準則不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稅法的概念,新會計準則應該不適用于非居民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基本假設的差異
?。ㄒ唬┘{稅主體與會計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從納稅人來說,《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條規定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企業。從扣繳義務人來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各項所得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各項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痘緶蕜t》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此條規定明確了會計主體的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與會計主體是一致的,一個納稅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在特定條件下,納稅主體不同于會計主體,例如,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分公司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卻可能是一個會計主體;又如,未實行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卻可能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再如,由企業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等,盡管不屬于納稅主體,但屬于會計主體,應當對每項基金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ǘ┏掷m經營假設
持續經營,是指會計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將無限期地繼續下去,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倒閉及進行清算?!痘緶蕜t》第六條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這個前提下,會計便可認定企業擁有的資產將會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被合理的支配和耗用,企業債務也將在持續經營過程中得到有序的補償。
《企業所得稅法》雖然沒有持續經營假設的規定,但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兩款所得的計算,基本上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的。
《企業所得稅法》的一些特殊規定,不以持續經營為前提:例如,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些所得按項、按次征收,對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當納稅人具有納稅能力時就征稅,不考慮持續經營。
再如,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時,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持續經營假設相反。
?。ㄈ┘{稅年度與會計分期
納稅年度,是指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起止日期?!镀髽I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會計分期,是指一個企業持續經營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連續的、長短相同的期間?!痘緶蕜t》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納稅年度與會計分期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當企業的會計年度選用公歷年度時,納稅年度就等于企業的會計年度;當企業的會計年度不選用公歷年度時,納稅年度就不等于企業的會計年度。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月的,以及企業依法清算時,納稅年度也不等于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時,預繳稅款所屬期等同于相同期間的會計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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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基本準則》第八條規定: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這說明,企業所得稅計算和企業的會計核算,都是以貨幣為基本計量單位。企業的會計核算,一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時,都應當折算為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