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建筑是指建筑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其營業稅稅率為3%。由于目前建筑業經營形式多樣,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和合同形式對稅收存在著不同的影響。下面介紹三個稅收籌劃要點:
合作建房兩實惠
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有塊土地,已征用兩年了,但是由于近期資金短缺,一直沒有建房。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形勢比較好,目前產銷兩旺。2004年初,為了提升企業形象,進一步拓展市場,公司決定建5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但是,國家對土地加強了控管,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暫時無法征到土地。
?。玻埃埃茨辏翟?,永成公司與昌達公司在一家中介機構的促合下達成了一個合作建房協議。協議約定: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資金。同時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兩企業約定,2000平方米的寫字樓建成以后,雙方均分。
?。玻埃埃茨辏冈鹿こ掏旯ず?,經有關部門評估,該建筑物價值為2000萬元,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各分得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
對于這個合作項目,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這樣就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于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稅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于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和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各應繳納的營業稅為: ?。保埃埃叭f元×5%=50萬元?! 『嫌嫻怖U納100萬元營業稅?! U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100×(7%+3%)=10(萬元)。 以上合計應繳納稅費為110萬元。
正當兩個公司就有關事項商量妥當之后,準備派公司的財務人員去繳稅的時候,有關人士提醒他們說,可以合理地規避一些稅收,于是他們請來了稅務專家。
稅務專家開始從政策的角度為他們尋找節約流轉稅的方法和途徑?;I劃分析: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若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和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采取第二種合作方式,即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 “凑丈鲜鲆幎?,對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在建房環節雙方企業免繳50萬元的稅款?! 〈送?,對于工程設計項目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工程設計合同中包括境內和境外服務時,由于境外服務收入可免營業稅,因此,應盡可能在合同中劃分清楚境內外收入,否則稅務機關有權劃分境內外比例或全部視同境內勞務征稅。總之,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法,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綜合策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業總體稅負降至最低?;I劃結果: 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和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應采用投資入股的方式合作建房。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在建房環節雙方企業免繳100萬元的稅款。
分包工程合同巧運籌
甲單位發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協助下,施工單位丙最終中標,于是甲與丙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總金額為2100萬元。乙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丙支付乙公司服務費用100萬元。
在這個業務流程中,對于工程承包公司乙來說,不是作為建筑單位出現,而是以一個服務性公司的角色出現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組織協調服務則應按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乙公司應納營業稅=100萬元×5%=5萬元?! ∪绻夜局苯雍图坠竞炗喓贤?,合同金額為2100萬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2000萬元。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2100萬元-2000萬元)×3%=3萬元。通過以上策劃,乙公司可少繳2萬元的稅款。
籌劃點評: 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轉包的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在簽訂分包或者轉包合同時要注意此條款的運用。
策劃要點: 簽訂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注意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
是否計入產值有講究
某安裝企業承包某單位傳動設備的安裝工程,原計劃由安裝企業提供設備并負責安裝,工程總價款為200萬元,其中設備價款為180萬元?! ∪绻凑者@個方案,那么該安裝企業應繳納營業稅為: ?。玻埃啊粒常ィ剑叮ㄈf元)?! ≡诤炇鸢惭b合同時,該安裝企業接受了一個稅務專家的建議,對有關業務進行適當的分離。即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購買,而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業務,從而收取安裝費20萬元。在這樣的操作程序下,該安裝企業應繳納營業稅=20×3%=0.6(萬元)。
通過以上稅收籌劃,安裝企業的稅收負擔由原來的6萬元下降至現在的6000元。
籌劃點評: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價款。根據這條規定,建設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得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的設備價款,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