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這一政策的出臺,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我們仍然舉例說明:假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24000元,當月工資2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因為當月工資超過了800元,在計算該獎金的應繳稅款時,不再扣除費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應納稅款=24000×25%-1375=4625元;而按新方法計算,獎金額除以12,其商數為2000,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款=24000×10%-25=2375元。兩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稅款相差2250元。顯而易見,新辦法降低了納稅人49%的稅收負擔。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那種認為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的費用扣除額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經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更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
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而言,其稅收負擔是有所上升的。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為了科學考核、獎勵企業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稅務機關備案,對企業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工資實行年薪制,即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平時只領取基本收入,年度結束后根據經營業績的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按照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實行年薪制的企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繳納。即這些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規定的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年終獎后,再把全年基本收入和年終獎相加,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如實行年薪制的某企業李經理2006年每個月領取的收入是4000元,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1600)×15%-125=235(元),全年已經繳納了2820元的個人所得稅;年終領取了72000元的年終獎,應該合并平時的收入計算出平均每月的收入,即(72000+4000×12)÷12=10000(元),則每個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1600)×20%-375=1305(元),則他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660元。因為他平時已經預繳了2820元,領取年終獎時只需要繳納12840元。”
這與其他未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相比,實行年薪制使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少繳了不少稅。對于李經理來說,如果按一般的計稅方法,他一年得繳稅2820+18825=21645(元),比年薪制多繳稅5985元。
但是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李經理的個人所得稅負擔還要有所上升。原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廢止了以前年薪制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從2005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必須按照新的辦法計算納稅。根據新的辦法,李經理年終獎72000元,除以12為6000元,其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則其應納個人所得稅72000×20%-375=14025(元),加上平時基本收入繳納的2820元,李經理去年基本收入加上年終獎按新辦法應該繳納16845元,而按舊辦法只繳納了15660元,需要補繳1185元。
實行新辦法后,年薪制和績效工資制與過去相比稅負略有上升的原因是,年薪制和績效工資制稅負略有上升的原因在于速算扣除數扣除次數不同。舊的辦法是把年薪和績效工資加上平時基本收入除以12個月得出每個月的平均數,按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算出一個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后乘以12個月得出全年的個人所得稅。與新辦法相比,其可以扣除12個速算扣除數,而新辦法僅能扣除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