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基本規范是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開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開征土地增值稅,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制,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客觀需要。1993年前后,我國房地產開發過熱,炒買炒賣房地產的投機行為一度盛行,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過大,土地資源浪費嚴重,國家為了興利抑弊,需要發揮稅收經濟杠桿的調控作用,確保經濟健康發展。
(2)開征土地增值稅,主要是為了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1993年前后出現的房地產投資過熱,主要是因為一些投資者為謀取暴利,鉆空子、炒買炒賣引起的。房地產投機收益的主要來源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包括自然增值和投資增值。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資源的相對短缺,土地的自然增值會越來越大,土地資源屬于國家,國家為整治土地和開發土地投入了大量資金,應當對土地的增值額取得較多份額。開征土地增值稅,通過對轉讓房地產中過高的收益進行調節,一方面維護了國家的利益,保護了正當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使投機者不能再獲取暴利,抑制了炒買炒賣房地產的行為,客觀上保護了購房者的利益。
(3)開征土地增值稅,是為了規范國家參與國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國家財政收入。1994年1月1日之前,我國涉及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稅收,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等。這些稅收對轉讓房地產收益可以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對土地增值所獲得的過高收入卻起不到特殊的調節作用。在土地增值稅未開征前,有些地區已通過征收土地增值費的辦法,對土地增值過高收益進行調控,既增加了財政收入,又抑制了炒買炒賣房地產的投機行為。但各地辦法不統一,收取標準的差別也比較大,開征土地增值稅可以統一和規范國家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
〖〗土地增值稅清算大成第一章土地增值稅稅收法規解讀〖〗為此,國務院制定并頒布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該細則自1995年1月27日起施行。對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27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