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情況。
A公司擁有一臺專有設備,該設備賬面原價450萬元,已計提折舊330萬元,換取B公司擁有一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90萬元,兩項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A公司決定以其專有設備交換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該專有設備是生產某種產品必須的設備。由于專有設備系當時專門制造、性質特殊,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B公司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其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計量。經雙方商定,B公司支付了20萬元補價。假定交易中沒有涉及相關稅費。
(2)非貨幣性交易的判斷。
該項資產交換涉及收付貨幣性資產,即補價20萬元。對A公司而言,收到的補價20萬元÷換出資產賬面價值120萬元=16.7%<25%,因此,該項交換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B公司的情況也相類似。
(3)計量模式的判斷。
由于兩項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因此,對于該項資產交換,換入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
(4)初始投資成本確認。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100萬元=換出資產賬面價值120萬元-收到的補價20萬元
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120萬元=換出資產賬面原價450萬元-已計提折舊330萬元
(5)投資方A公司的賬務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盡管B公司支付了20萬元補價,但由于整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均不確認損益。對A公司而言,換入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和銀行存款20萬元,換出資產是專有設備的賬面價值減去貨幣性補價的差額,即100(120-20)萬元;對B公司而言,換出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和銀行存款20萬元,換入資產專有設備的成本等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即110(90+20)萬元。由此可見,在以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發生的補價是用來調整換入資產的成本,不涉及確認損益問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0
累計折舊 330
貸:固定資產專有設備 45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
銀行存款 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20
(6)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本案例非貨幣資產交換,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120萬元和收到補價20萬元的合計140萬元,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120萬元,確認視同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