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1)為了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規范房地產市場。
(2)為了限制房價上漲過快,抑制炒買炒賣房地產的行為。
(3)為了提高我國土地的利用效率。
(4)為了規范國家參與國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主要亮點有兩個,其一是按照房產銷售增值額的高低實行差別累進稅率;二是對于不同類型的房產實行差別稅率。
征稅方法:實行先預征,后清算,多退少補。
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
提高戰略級別的嚴厲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將遏制房價與維護社會穩定等量齊觀,這是中央對高房價的社會危害性評級最嚴厲的一次。
(二)首次將問責機制提到文件的“第二條”,通知強調:“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并且讓監察部介入。 這意味著,維護房價穩定已經被納入黨紀國法的考核體系,堵死了地方官員在遏制高房價上僥幸和綏靖的退路。
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四大手段:
(一)運用信貸政策遏制房價上漲
《國十條》要求,單套面積在90M2以上的,提高首付比例;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二)堅決遏制外地炒房者
《國十條》要求,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三)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
《國十條》要求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四)以問責制強化執行力
《國十條》指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采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
一、統一思想認識,全面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視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強化稅收調節作用。
還沒有全面組織清算、管理比較松懈的地區,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將思想統一到國發[2010]10號文件精神上來,堅決、全面、深入的推進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將國發[2010]10號文件精神落到實處。
二、科學合理制定預征率,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
改變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預征率偏低,與房價快速上漲不匹配的情況。通過科學、精細的測算,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制。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
(1)除保障性住房外;保障性住房不預征;
(2)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
(3)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
(4)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
三、規范核定征收,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四、深入貫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對清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有力的督導檢查,建立問責機制,積極推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稅征管水平。
《2010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土地增值稅部分
1、是否按規定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2、是否不按規定進行成本分攤,增值額的計算是否正確。國稅發(2009)31號文
3、對普通標準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將高檔住宅與普通標準住宅混淆在一起預交或清算土地增值稅。國稅發(2009)91號文
4、是否以工程未結算、未決算或商品房未銷售完畢等理由不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5、是否不按規定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國稅發(2006)187號文
6、是否按規定對開發成本中的利息支出進行分離,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和罰息是否稅前剔除。國稅函[2010]220號
7、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再有償轉讓房地產是否按規定納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的回顧》
1、2006年3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
2、2006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3、2007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國稅發[2007]132號);
4、2008年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318號);
5、2009年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
6、2009年 5月 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 [2009]91號);
7、2010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8、2010年5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
第一節 土地增值稅概述(上)
一、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1、“國有土地”是指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2、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連同土地一并轉讓。
(三)征稅范圍的界定:
1.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 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轉讓集體所有土地是違法行為;
2.土地增值稅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轉讓行為征稅。
不包括出讓;不包括未轉讓;
3.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征稅。雖轉讓未取得收入不征稅。
二、收入總額的確認
(一)《清算管理規程》: 審核收入情況時,應結合房產銷售分戶明細表、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含房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資料)、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重點審核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計稅收入;對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確認收入。
(二)220號函: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合同所載房面積與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三)視同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職工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繳納土地增值稅。(六種)國稅發[2006]187號,國稅函(2009)3號,財企(2009)242號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土地使用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三、扣除項目內容:
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地價款、契稅、繳納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等。國稅發[2009]31號,國稅函[2010]220號
1.同一宗土地有多個開發項目,是否予以分攤,分攤辦法是否合理、合規,具體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存在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以及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情形。
3.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國稅函[2010]220號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1)企業用本項目建造的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同時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2)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視同銷售處理,并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3)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4)貨幣安置拆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