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通過此次講座,掌握所得稅法頒布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何理解和貫徹執行;同時掌握匯算清繳的工作流程及需要注意的問題;掌握如何理解稅收政策的精神以及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進行納稅申報包括稅務稽查、自查以及接受稅務檢查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講 收入總額的納稅調整
一、 確認時點的差異
1. 例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會計上:權責發生制;稅法上:實施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都按照合同約定的應收款日期確定。
例:租賃合同,租期三年,年租金100萬元,租金在租賃開始日一次性收取300萬元。遞延收益按照權責發生制,申報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第一年,調增200萬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別調減100萬元。三年后,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零。
2. 商品銷售收入:
會計準則五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企業。 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所得稅稅法四個條件: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獓惡?008】875號
比較:稅法不要求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有權轉移就行了。
3. 包裝物押金逾期不退或超過一年不退,必須并入所得,調增所得,實際退還時,調減所得。
二、 確認金額的差異
(一)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法確認所得
例:接受捐贈,無法支付的款項、債務重組利得
企業會計制度:均計入資本公積
會計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稅法:確認應稅所得
(二)會計上確認損益,稅法不確認所得
1. 國稅函【2009】375號: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上市公司從非流通股股東取得的對價,從非流通股股東取得的債務重組利得免征所得稅。上市公司確認的營業外收入不征所得稅,作納稅調減處理。
2. 國債利息
(三)分期(超過三年)銷售大型設備,會計上按現值計量,稅法分期確認。
例:設備制造商銷售大型設備一臺,價款500萬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末100萬元。會計上作賬認為,收入500萬中含有利息,100萬元為年金,應折算成現值,假設現值420萬元。作賬:
借:長期應收款 500萬
貸:收入 420萬
未確認的融資收益 80萬
稅法:每年確認收入100萬元,第一年調減,以后調增。
(四)視同銷售收入
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補充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國稅發【2009】31號
注意:與其他稅種視同銷售規定的區別:
工業產品自用或出租
開發產品用于對外投資
企業所得稅
否
是
個人所得稅
——
——
增值稅
不一定
——
營業稅
否
土地增值稅
是
個人將外購房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以前不納稅,但是現在需要納稅,允許扣除的成本為沒有評估前的歷史成本。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視同銷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方代收代繳?!獓惏l【2008】115號
投資、抵債、換取其它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會計制度是不作收入的,要做納稅調整;而執行會計準則的單位本身是計入損益的,不需做調整。只有一種情況,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采取成本模式計量的情況下,會計制度的賬務處理和會計準則是一樣的。
視同銷售收入也是計算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五)特殊規定:房地產企業未完工產品預售房款的納稅調整辦法
按照國稅發【2009】31號:
1. 將預收賬款設置“未完工”“完工”兩個二級科目核算
2. 所有收入都必須通過預收賬款科目過度
3. 與預收賬款對應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設置“待攤稅金”核算,預收賬款結算會計收入時,本科目要轉入“稅金及附加”。
4. 以下公式所稱“計稅成本”是指按照配比原則與計稅收入對應的實際成本。
5. 若營業稅及附加按5.5%提,土地增值稅預繳按2%計征,合計7.5%;毛利率15%,則:
預收房款納稅調整額=(期末未完工產品預收款-期初預收款)*(15%-7.5%)+完工年度已完工未交付產品新增的預收賬款*(15%-7.5%)+[(完工年度已完工未交付產品-完工前累計預收賬款-對應的計稅成本)-累計預收賬款*(15%-7.5%)]-(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
房地產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會計利潤+預收房款納稅調整額+其他納稅調整額-彌補虧損
為了簡化處理: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期末預收賬款-期初預收賬款)*(15%-7.5%)+其他納稅調整-彌補虧損
(六)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城市規劃、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財企【2005】123號
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企業所得稅處理:國稅函【2009】118號:
從搬遷的第二年起,五年內,將搬遷收入用于新建同類的固定資產、購置設備、安置職工等按照實際支出數(少于搬遷收入)免征所得稅,五年后仍未用完的部分,不享受免稅,固定資產可以扣除折舊。
納稅調整方法:將營業外收支科目的余額,從利潤總額中剔除,第五年末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搬遷收入+殘值處置收入-殘值計稅成本-上述支出額,按照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再調增。
(七)不征稅收入
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經國務院批準,指明用途的財政撥款不征所得稅,用不征稅收入購進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五年內未劃完的,剩余金額一次性并入所得征稅?!敹悺?008】151號、財稅【2009】87號
1. 必須具有明文規定不征稅(有“財稅”字號)
2. 符合條件的財政撥款
3. 還必須具備87號文件三個條件:
(1)指明用途;
(2)政府或財政部門出臺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3)建立資金使用臺帳。
(八)免稅:稅收優惠
(1) 國債利息
(2) 股息、紅利
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國稅函【2008】112號 稅收雙邊協定
(3) 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在5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
——國稅函【2009】212號、財稅【1999】273號
——國稅發【2004】80號、國稅函【2004】825號
技術轉讓須注意:
1) 必須是自然科學,不包括社會科學;
2) 技術須取得省科技廳的認定書;
3) 必須報稅務局備案;
4) 如果與該技術轉讓有直接關系的專業人員服務,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統統免稅;
自己開發的技術可加計扣除50%,扣除的年限是不低于10年。
例:無形資產原價100萬元,已扣除三年45萬元,轉讓收入1000萬元,會計利潤900萬元。
技術轉讓所得=1000-105=895(萬元)
納稅調減,500萬元的部分免稅,395萬元除以2.
(4) 其他優惠:種植業、養殖業、基礎公共設施……
(5) 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確定應納稅額?——國稅函【2009】3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