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江公司委托國外一家網站在網絡上發布企業產品廣告,并且向國外網站支付了一年的會員費,金額是50000元,其相關的涉稅事項應當如何處理,換句話說,該業務涉及到哪些稅收問題?
稅務咨詢專家分析:該公司境外廣告業務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因此,根據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在我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項目是指符合“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等規定。為了進一步強化營業稅勞務的操作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中第四條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而境外企業為境內公司提供境外廣告業務沒有被列舉。也就是說,對于春江公司付給境外企業的會員費,由于該國外網站是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所以屬于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春江公司應為這筆會員費代扣代繳營業稅2500元(50000×5%)。
但是,對于預提所得稅的扣繳問題,還需要結合現行政策規定進行分析。《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由此可見,如果該網站屬于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則該會員費發生地在境外,不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不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
其實,流轉稅與企業所得稅在計稅口徑上存在差異的問題,在其他業務上還會發生,比如融資過程中的“售后回購”等業務,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業務處理過程中就可能存在差異,納稅人應當注意具體業務有關法律確認口徑上的差異,從而規避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