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最新公布的審計結果表明,從去年至今,審計署對17個省(區、市)稅源比較集中的35個地、市2002~2003年9月稅收征管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結果發現被調查的788戶企業2002年少繳稅款133.85億元,2003年1~9月少繳119億元。而這些企業大多是"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管理相對較好"的重點稅源大戶,其中年納稅超百萬元的企業占90%以上。讀了這篇報道,筆者覺得有關部門雖發現了企業申報不實、騙取稅收優惠等問題,但似乎疏忽了稅收體制本身的原因。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用強制、無償、固定的方式向納稅人征收相關法定費用的行為,這既是國家權力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物質保證。足額地征收稅費與繳納稅收是國家的權力也是相關納稅人的法定義務。但每個納稅人在主觀與客觀上是否能積極足額地依法納稅,不僅取決于納稅人自身的納稅意識,與社會制度架構也有一定的相互影響關系。當稅收作為一種社會法定義務時,納稅人不僅會關心要交多少稅,同時還會關心由于自已的納稅行為,能從社會得到多少與之有關的好處。也就是說,當納稅人在履行相關的納稅義務時,還會關心自已能享有多少相關的權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納稅與收稅本身就是一種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的相互依賴、相互影響關系,而決不僅僅只是一種單向的社會關系。聯系到上述稅收征管調查中發現的企業申報不實、騙取稅收優惠等問題,如果我們能換個角度看,也就是如從納稅人的權利立場看,現有的行政服務(管理)是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這種缺陷本身是否也是導致企業逃(漏)稅的原因之一?
履行義務與享受權利從來就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單向權利與單向義務是一種有缺陷的社會關系。所以用辯證的眼光看,出現上述逃稅現象,有關部門就不能僅僅只從企業身上找原因,還要同時站在更高的社會層面,從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上找一下原因,看看是否自己在有關的行政服務上也存在著缺陷?因為從理論上講,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就意味著購買了合格到位的行政服務(管理),這是與義務對稱的納稅人權利。
筆者認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稅收征管權力時,也要看看自身的義務(職責)是否也同時到位了?倘真能如此,一定可以改善目前稅收征管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