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盧中原近來,是否需要和怎樣實行減稅成為討論的一個熱點。各種觀點大致可概括為三類:第一類觀點主張普遍減稅,以適應國際性減稅趨勢和刺激我國經濟增長的需要;第二類觀點認為中國目前總體稅負水平低,普遍減稅空間小,而且稅制結構以間接稅為主,減稅效果不會很明顯,主張重點應放在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清理稅外負擔上,不排除個別減稅;第三類觀點認為財稅政策還有調整空間,主張進行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稅。
我認為,第一類觀點關于減稅的理由和具體建議,是值得認真研究并有可取之處的。但比較而言,將第二類和第三類觀點加以綜合,即把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和實行結構性調稅結合起來,可能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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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政策不僅要用于反周期,還要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加速階段,產業結構劇烈變動和消費結構迅速升級是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90年代中期以來生產能力和商品供應持續相對過剩,城鄉居民食品支出比重加快下降,非食品支出比重明顯上升,正是這種客觀趨勢的集中反映;而結構性矛盾的加劇,又是近些年出現的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貨緊縮趨勢的深層誘因。這樣,我國財稅政策面臨的任務就不僅僅是刺激經濟總量擴張,而且還要順應經濟結構變動的客觀要求,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消費結構升級。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的導向,以及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的方向,對財政支出結構和稅種結構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明確地體現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的政策導向作用。如果過于強調普遍減稅,而不考慮必要的增稅,可能會顧此失彼,難以適應優化經濟結構的需要。同樣,如果一味依賴總量擴張的財政支出,而忽視財政支出結構和稅收結構的合理調整,排斥必要的減稅,也起不到優化經濟結構的作用;進一步說,如果缺乏經濟結構合理化的支撐,刺激需求的“反周期”政策也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財稅政策應當有利于培育經濟自主增長能力,并隨著后者的增強而適時調整
在2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進程中,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這是經濟自主增長能力不斷增強的體制基礎。為了應對1998年以來的特殊宏觀經濟環境,政府通過加大財政支出刺激內需擴大,是不得已而為之。但是這不等于中斷經濟的市場化進程,替代經濟的自主增長。需要明確,政府擴大支配公共資源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拉動經濟增長;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推進市場化進程,為進一步增強經濟自主增長能力創造條件。近兩年民間投資(包括股份制經濟、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等投資)已經回升,增長速度快于國有投資和外商投資,在全社會投資中的份額接近國有投資比重(2001年國有投資、外商及港澳臺投資、民間投資三者比重分別為47.3%、8.1%、44.6%),對全社會投資增長的貢獻率逐步提高。1999-2001年,國債投資占全社會投資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為8.1%、8.8%、6.5%;預算內投資資金增長率也逐步下降,依次為54.7%、13.9%、13.2%;而全社會投資增長率則逐步上升,依次為5.1%、10.3%、13%。這表明全社會投資增長對政府直接投資的依賴程度正在降低。同時也要看到,在財稅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利于民間投資擴大的制約因素。因此,有必要實行積極鼓勵民間投資的財稅政策,適當縮減國債投資規模,財政資金可以參股和補償的形式參與以民間資本為主的投資項目,嚴格治理“三亂”,在成本攤提、投資的稅收抵扣和稅收減免等方面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消除按所有制劃分的不公平稅負,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形成民間投資穩定增長的機制。
在積極促進民間投資增長的同時,還要繼續實行鼓勵居民消費的財稅政策。商品普遍短缺時期制定的一些限制消費的稅費政策,特別是不利于新的消費熱點成長的稅費政策,應當進一步清理并取消,這對于擴大城鄉居民消費的作用是不可輕視的。
加入WTO以后,財稅政策應當在符合國際慣例的前提下支持國內產業和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
貫徹國民待遇和公平競爭等原則,需要在進出口、引進外商投資等方面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俺隹谕硕?、進口征稅”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進口免稅項目較多,需要進行清理。例如對一般性技術含量不高的進口設備,可以考慮不再免征增值稅,這樣有利于增加對國內機器設備的需求,也有利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按照較低的稅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利于降低內資企業稅負,與外資企業平等競爭。為推動企業加快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政府可運用財政貼息予以支持,同時要取消技改貼息方面的所有制差別。
實行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稅,也是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規范財政收入來源的需要。當前財政支出還存在不少缺位和越位的情況,缺位主要表現在用于社會保障、調節地區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以及發展公益事業的支出不足;越位主要表現在對企業的資金投入、各種補貼過多,以及行政性支出范圍過寬。今后,需要根據政府職能轉換和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把財政支出的重點轉到發展社會保障和公益事業、幫助弱勢群體和維護社會穩定上來,在缺位的領域增加有關開支;而在越位的領域,則應當減少財政支出,本應由市場調節的事情還給市場,以不斷完善公共財政框架。在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同時,還應清理、減輕企業和居民的非稅負擔,使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規范的稅收來源。相應地,需要按照中性、簡化、效率等原則,推進稅制改革,包括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征社會保障稅、遺產和贈與稅之類的新稅種,等等,以增強政府發展社會保障和公益事業、調節地區差距和收入差距的能力。
實行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稅,是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相輔相成的,兩者不可偏廢。結構性調稅存在著“加法”多、還是“減法”多的問題,這可能需要視財政收入和經濟增長的態勢而定,財政收入形勢較好時,調稅可以多做“減法”;反之,則“減法”要適度。一般地說,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應保持大體同步并略高一點,避免大起大落,才有利于中長期經濟穩定增長。當前,我國還面臨著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過低、需要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的任務,因此,考慮這方面的因素對結構性調稅的影響,也許并不是多余的。
作者簡介: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部長,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國情研究中心學術委員和客座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