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第一,要正確處理好調查環節與審理環節的關系。稅務稽查工作分為選案、調查、審理和執行4個環節,4個環節之間分工不同,但目標一致,是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的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調查環節與審理環節在協調上出現了制約有余而配合不足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就是退卷補充調查較多。不少案件因調查環節未能補充新證據,使稽查案件久拖未決,嚴重影響了稽查工作的整體效率。那么,應該怎樣協調好調查環節與審理環節之間的關系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一是調查環節應對未能查清的疑點問題,說明未查清的原因。二是審理環節應該只對調查環節建議處理的違法事實進行審理,不對調查環節未能查清且沒有提出處理意見的問題進行審理,但要求調查環節補充調查。三是審理環節對調查環節移送審理的違法案件,認為證據不足,要求調查環節補充調查的,如果調查環節逾期未提出新的證據,審理環節應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提出對稅務當事人不予處理的稽查結論,報領導批準后結案,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足以證實稅務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對該案重新調查。稅務機關還可以將這類案件作為復查的重點。
第二、研究提高稽查辦案質量和效率的辦法。一是準確選擇調查方向,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確定調查取證的范圍。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客體、違法主觀方面和違法的客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還可以根據案情和檢查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檢查面。對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全面檢查的方法,對規模較大的納稅人適用部分檢查的方法。二是預先擬定調查計劃或者調查提綱,爭取對一個調查對象調查一次就能達到調查目的。有些重大案件的調查計劃或調查提綱,要經過集體研究決定,以免調查工作中出現失誤,貽誤調查時機。三是如果一個案件中只有一個違法事實能夠確認并作出處理,而其他違法事實暫時難以查清,可以先對能夠確認的違法事實作出處理。 四是正確認識證據的數量與證明力的關系。一般來說,與案件有關聯的證據越多,證明力就越強,但在取證時應當講究方法。例如納稅人入賬的白條子可能有千百張,但不必把這千百張白條子都復印入卷,才算證據確鑿。五是搞好證據的排列組合。一個案件調查完畢,調查人員應當對全部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甄別,去掉可有可無的證據,然后按照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進行分類編號。每一類證據前面附注說明某號證據說明什么問題。這樣做的好處,一是便于稽查人員對所辦案件理清頭緒,二是便于審理人員審理案件,節省審理時間,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第三、要重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是要堅持先調查取證后處理的行政原則,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在沒有取得充分確鑿證據時,就對稅務當事人作出處理,更不能憑借懷疑就對稅務當事人先行作出處理。二是要堅持疑案從無的原則。在稽查實踐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形,由于受客觀條件的制約,盡管稽查人員盡了很大努力,稅務當事人涉嫌違法的疑點既不能排除,又沒有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從而使一些案件成為疑案。筆者認為,應當按照疑案從無的原則處理這類案件。如果稅務機關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了不利于稅務當事人的處理決定,稅務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迫使稅務機關予以糾正。三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可寬可嚴的兩種處理方式時,盡量選擇較寬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在對案件的處理有爭議時,選擇較寬的處理方式,有利于維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案件的定性問題發生爭議相持不下時,也應當選擇較輕的處理方式。
第四、搞好當事人主觀過錯的調查取證稅務違法的主觀方面是客觀存在的,也是稅務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目前不少稅務稽查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中,往往忽視這個問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善意與惡意之分;少繳稅款有惡意的偷稅、抗稅、騙稅與善意的因計算錯誤等失誤、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而少繳稅款之分。不能認為現行《稅收征管法》中沒有逃稅的概念,就認為在客觀上不存在逃稅的情形。證明主觀過錯的調查方法有兩個。一是采取詢問的方法。通過詢問經辦人或者當事人的學歷和工作經歷,以判斷其對某方面知識的掌握情況。在詢問過程中要弄清是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低做錯了賬,還是受人指使做了假賬。二是搜集客觀證據。搜集能夠證明當事人有故意違法的客觀證據。例如會計證、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注冊會計師資格證、完稅憑證、納稅申報表上的簽名、稅務機關以前的處理決定。如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出現的錯誤曾經作出過處理或者糾正,而當事人又犯同樣性質的錯誤,即可認定其為明知故犯,定性為偷稅就較為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