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援引法律條文不夠準確、完整、規范、具體。在填制稅務文書時,有的只引用省級或市級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有的沒有注明具體文號、名稱或隨意省略;有的稅務文書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成為敗訴的因素。
2、當事人申辯筆錄缺乏?;閳谭ㄖ校瑧敯旬斒氯说臅骊愂?、申辯請求整理在案。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整理歸檔;口頭陳述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也應制作申辯筆錄,并填寫“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存檔。這樣可以避免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因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3、不按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法律救濟途徑。有的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前,不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有的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還有的未等當事人提出聽證請求的法定期限屆滿,就發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所有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4、支持稅務處理結論的證據不足。稅務稽查底稿作為主要證據,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后,方為有效證據。
5、稅務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有的處罰決定送達回證上沒有當事人簽字,即使有,也大多為企業會計,還有的沒有簽收時間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僅要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及處罰依據等,還應告知其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起訴的期限和途徑等。而文書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登報報樣等,以此證明當事人收到有關文書,或證明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代理,則應直接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收件人。
6、未制作出示執法稽查證件筆錄。在實施執法稽查的過程中,不少稽查人員出示執法稽查證件后,忽略制作筆錄,這樣被稽查人如果對此提起訴訟,稅務機關可能因執法程序違法而敗訴。所以,要證實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時出示了執法證件及取證過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時間、地點、證件出示情況、稽查方法等內容的稽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處罰決定缺章漏項。一份稽查處罰決定,必須載明查結的具體違法事實、證據、性質及處罰的具體依據,缺一不可。
8、表述有誤。送達企業的稅務文書往往使用第三人稱“該單位”進行表述,應改為第二人稱“你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陳述;有的處罰決定書對罰款限定的繳款時間,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繳納,這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表述不盡吻合。
9、處罰失當。偷稅處罰失當最常見的是按定額進行處罰,這和新《征管法》規定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是不符的。
10、該移送的不移送。《刑法》規定,納稅人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槿藛T對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往往顧慮重重,不去移送,最后一罰了之。
稽查執法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因此,在稽查執法過程中,必須從一點一滴做起,真正做到心中有法、慮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使稽查執法全面走向規范。
摘自: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厲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