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偷稅行為如何認定?
2002年1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認定偷稅行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據。
一、 五種行為可以構成偷稅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依照賬簿、記賬憑證的式樣、大小、圖案,制作假賬簿、假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如模仿原始賬簿資料,制作假賬本、假稅票、假發票、假報銷憑證等。變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以涂改、剪貼、增刪等方法對原有的賬簿、記賬憑證加以改造的行為。如將原始憑證中的數量、金額、單價進行涂改,剪貼發貨票、稅票,開具底、面不符發票等。隱匿賬簿、記賬憑證,是指將真實的賬簿、記賬憑證藏匿起來,拒不提供的行為。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是指故意將法定保管期限內的賬簿、記賬憑證不予以銷毀的行為。如將保存期內的賬簿、記賬憑證不按規定精心保管,隨處放置,以致毀損無法修復,或者被盜、遺失、或者故意撕毀、燒毀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是旨人為地擴大生產成本、違反規定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或者多計進項稅額等,減少應納稅額的行為。如虛列原材料消耗,亂攤不合理費用,虛增人員工資,任意擴大列支范圍、將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增值稅稅額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收入不記賬,少記賬或少計銷項稅額的行為,如賬外經營、隱匿收入、大頭小尾記賬、銷售貨物不按規定計提向購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等。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納稅人就有義務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其申報納稅時無須稅務機關再行通知;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少繳稅款,認定其偷稅時,應當以是否“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為前提,未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而少繳稅款的,不能認定為偷稅;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稅款,作偷稅認定時也應當以是否“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為前提。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虛假、既是不真實,虛構或捏造事實,不能真實反映客觀實際情況,如不按真實的賬簿記賬憑證制作納稅申報表,少申報繳納稅款等。
(5)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退稅。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即納稅人繳納稅款后,再捏造涉稅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方式獲取國家稅收優惠,退回已繳納的稅款。當然,采取這類欺騙手段騙取稅款認定為偷稅時,應當以其已經繳納的稅款額為限,只要不超過其已經繳納的稅款額,其所退回的稅款均屬于偷稅,超出部分則為騙稅。
二、 以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確定方式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計算,一般按一個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總額,是指納稅人在該納稅年度所應繳納各稅種應納稅額的總和,具體包括本納稅年度納稅人已申報應納各稅種稅款總額與查出應補繳各稅種稅款總額。一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的應納稅事項,而不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申報期間。另外,還有三種特殊情況下的百分比計算方式:①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應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即從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向前推算12個月確定;②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③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確定納稅人是否構成偷稅罪時,各納稅年度的偷稅稅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一定納稅年度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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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型,并處沒收財產 。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期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中國稅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