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南京市地稅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南京市棲霞區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2002年度個人所得稅及其地方各稅申報繳納情況實施了稅務稽查,本案最終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合計216263.49元而結案。
南京市棲霞區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成立于1996年07月,登記注冊類型:股份合作企業;經營地址:和燕路50號;主營: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安裝、木材加工、市政工程、裝飾工程、防腐、保溫、建筑材料生產銷售。
稅務人員檢查經營賬冊和相關資料后發現:該公司被舉報的情況基本屬實,但少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并不多,倒是賬本中出現的“住房周轉金”科目特別顯眼,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原來,早在2000年財政部就已宣布停止使用“住房周轉金”科目。且其記賬次數、金額不合常理。經仔細翻閱賬簿、資料及詢問企業后得知,原來該公司將出租門面房取得的租金收入40950元,及收取的已注銷的下屬獨立核算單位的剩余售房款285920元,都記在了“住房周轉金”賬戶上,截至稅務檢查時仍在掛賬未結轉收入。
“住房周轉金”原是用于核算公司取得的可用于職工住房方面資金的一個會計科目,與職工住房有關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的住房資金、分得的公司職工出售或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收入方可進入該科目。自國家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2000年財政部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企業不再實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對企業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企業發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以及按國家規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支出”。企業發生的出租門面房收入及售房收入均應在“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確認為企業的應稅收入,并繳納相關的稅費。該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故意設置一些不相干的科目,有意識地將一些遠離經營地、零星的門面房出租收入,用售房收入隱藏在其中,從而達到隱藏收入、偷逃稅款的目的。
經全面檢查,稅務人員認定該企業2002年度地方稅收存在如下問題:應代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512.64元,未代扣代繳;出租門面房取得租金收入40950.00元,計入“住房周轉金”賬戶,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少計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96870.00元。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地稅部門對該企業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補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等地方各稅稅款140355.26元,加收滯納金5771.55元,罰款70136.68元,共計21626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