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稅務稽查既是對納稅人經濟活動、財務狀況和納稅情況的一種檢查監督,也是對稅務機關自身貫徹稅收政策、執行征管制度的一種自我檢查監督。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行使此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
總之,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稽核、審查和監督活動。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稅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