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于1995年11月20日接到群眾舉報,迅速組織力量對瀘州市蘭田汽車修理廠1994—1995年的財務狀況及納稅情況進行了初查,發現該廠有帳外經營,隱瞞銷售收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混亂等稅務違章行為。由于違章情節嚴重,檢查人員決定對其1994—1995年的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組織精干力量到大足、敘永等地進行外調。經過一個多月的艱苦奮戰,終于將該案查得水落石出。
蘭田汽車修理廠主要稅務違章行為如下:
1、在1994年至1995年10月期間,該廠開出的銷售發票金額為1,219,138.00元,其中已入帳銷售收入為891,750.89元,還有327,387.11元的銷售收入未申報納稅,偷逃增值稅55,655.81元。
2、1994年至1995年10月期間,該廠帳面銷售收入為891,750.89元,應納增值稅95,451.29元,已納稅69,711.80元,應補繳增值稅25,739.49元。
3、以調撥單、作廢發票為依據銷售給個體戶的營業收入15,388.39元未入帳,偷逃增值稅2,616.03元。
4、擅自用紅字專用發票,沖減銷售收入49,077.53元,偷逃增值稅8,343.18元。
5、1994年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稅款合計20,428.84元,已擅自抵扣。
6、該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混亂。借用瀘州市蘭田汽車配件公司專用發票6本;該廠將川甲(93)3806373號百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給瀘州市工商銀行蘭田分理處,價稅合計為1,326.00元,另將川甲(93)3806368、3806369號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給瀘州市建設投資公司。
7、該廠在銷售貨物給個體戶時,替個體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六條之規定,對該廠的上述稅務違章行為,處理如下:
(1)對其采用帳外經營、銷售收入不入帳、紅字沖減銷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的增值稅112,783.35元,應全額補交,并處以罰款6,000.00元;
(2)對借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章行為,處以罰款22,000.00元;
(3)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3,603.06元;
稅費及附加、罰款共計144,386.41元。由于考慮到該企業的實際困難,準許其先補繳37,718.67元,其余部分延期繳納。
在查辦該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對新稅制不甚了解,最終導致嚴重的稅務違章行為,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同時,我們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問題,對作廢的發票沒有及時繳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存在審核不嚴,為犯罪份子造成了可乘之機。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完善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審核制度,注重普法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的納稅自覺性。(中國稅務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