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這是稅務稽查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現行法律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目前稅務稽查的取證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重視詢問筆錄,忽視其他證據的收集,缺乏有力的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例如,某企業由于銷售的對象多為居民,很少使用發票,因此存在大量銷售不開票的現象。在缺少該企業承認其銷售的具體證據、也沒有其他間接證據時,僅憑該業戶的詢問筆錄定案,容易出現翻供的情況。,
二是證據收集中操作不規范,證據缺乏合法有效性。根據我國法律的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但是,目前在收集證據的合法有效性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需要復制的有關賬簿、憑證,僅復制了部分內容,沒有全面復制;有的雖然復制的內容全面,但復印件上未注明復制的時間、地點、復制人員、復核人的簽名等;在提取有關的證據、發票、物品等其他證據時,不辦理提取手續或手續不完整,無法證明材料的來源,使被復制、復印、提取、扣押的材料缺乏證據效果,無法在案件中起證明作用。
三是稽查底稿原始記錄過于簡單。在稽查中,與案件有關的財務處理情況、憑證號碼、會計分錄、報表等不能認真完整清楚地記錄在稽查底稿中,僅有簡單的記錄,給以后的案件審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四是忽視被查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證詞、陳述和申辯,沒有按照規定要求記錄或記錄形式不規范,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真實情況。陳述和申辯是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途徑,是稽查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程序和內容,忽視被查單位的陳述申辯內容的記錄,對后期審理環節準確定案會造成影響。
證據收集中存在的問題,有時會使本來簡單的案件復雜化,甚至會喪失一些取證機會,最終造成無法定案,使違法行為當事人受不到應有的懲罰,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因此,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應注意:
1. 重視收集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在稽查過程中,對能夠提取賬目、憑證報表及其他書證和物證等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的,要盡可能提取原件;不能提取的,有關書證材料可以復印、復制。在復制原始證據時必須有復印、復制的時間、地點、原始證據的出處、原件保管人、證據提取人的簽名或蓋章。對不能提取又不能復制或不易管理的書證或物證,可以采取拍照或錄像等形式。
2. 不能忽視間接證據的收集。在直接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真相的前提下,應積極尋找間接證據和派生證據,以補充直接證據的不足。如果因為納稅人的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丟失或損毀而不能取得直接的證據的,可以通過經濟合同以及原材料出入庫情況、運輸票據、購貨商等外調取證來獲取間接證據。對確實無法取得有關證據的,可以通過核定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
3. 認真詳細地制作稽查原始底稿。由于稅務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納稅人的賬簿憑證量大,檢查范圍廣,涉及年份長,因此,有時無法對大量的賬簿、憑證進行復制,只能記錄在稽查底稿中,為此稽查底稿的記錄必須詳細,分類清晰,能真實全面地反映并證明事實情況,記錄完畢應請財務人員核實無誤后簽名并蓋公章。
加強對稅務案件證據的審查。檢查人員應具備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較高的道德、業務素質,這是能否正確審查判斷證據的首要因素。每個證據材料都需要辦案人員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偽存真地分析和查證,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有這樣,才能取得真實的證據,才能把每個案件辦成“鐵案”,稽查質量才能進一步提高。
(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