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單位:河南省某市國稅稽查局
被查單位:河南某釀酒有限責任公司
違章案情:2002年8月,河南省某市國稅稽查局在對本市一家酒業公司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期間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通過對企業全年報送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分析,檢查人員發現該酒業公司當年4月份領用外購酒及酒精抵扣消費稅的金額達1028萬元,接近平常月份的3倍。于是,檢查人員重點對當年4月份“外購半成品———糧食酒”和“外購半成品———酒精”賬戶發生額逐筆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該月份轉賬102#記賬憑證下所附的3張原始發票為外購920噸糧食酒普通發票,金額為1104萬元,開票日期為“2001年4月17日”,但從3張發票的票面看,“開票日期”似乎有涂改的痕跡。通過進一步的賬務檢查發現,該筆外購的糧食酒已于當月領用并計算抵扣消費稅260.38萬元。接著,檢查人員一方面對這3張外購糧食酒的發票進行外調,一方面對外購半成品倉庫實物賬進行檢查。外調的結果顯示3張發票的存根聯開票日期均為“2001年5月17日”,銷貨方有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也證明這920噸糧食白酒是2001年5月份才銷售的。但通過對倉庫賬與財務賬的核對看,倉庫賬與財務賬卻基本吻合。然而,細心的檢查人員發現2001年1月~5月倉庫保管員的實物賬賬面異常的整潔,不僅賬面書寫十分流暢,字跡粗細一致,且所用墨水顏色均完全一致,有一次性抄寫的嫌疑。于是,檢查人員向該倉庫保管員進行了詢問。通過詢問,倉庫保管員終于承認其倉庫賬是重新抄寫的,并愿意將原來真實的倉庫賬交出來。通過倉庫保管員交回的原賬,可以清楚地表明,2001年4月轉賬102#憑證所記載購入的920噸糧食白酒的入庫日期為2001年5月26日,領用日期當然也是在此之后。在事實面前,企業財務負責人不得不承認其涂改外購糧食白酒發票、指使倉庫保管員改動倉庫賬多抵消費稅260.38萬元的事實。
稽查建議:稅務人員在日常稽查中,一要善于對有關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從中發現疑點和檢查的重點;二要對有關的賬簿和憑證檢查細致,不漏過任何的蛛絲馬跡;三要善于運用詢問的方法取得有效證據,打開稽查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