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的一家白酒生產企業。在2001年6月,與一家鎮辦集體企業簽訂了一份委托加工糧食白酒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該鎮辦企業向酒廠提供2000噸價值240萬元的糧食,并委托酒廠為其生產500噸特制高度糧食白酒(該廠沒有類似的白酒),該廠每噸白酒支付酒廠3000元的加工費。2001年11月,酒廠按時將500噸委托加工的糧食白酒交給了委托方,并就收取的150萬元的委托加工費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2002年5月8日,市國稅稽查局在對酒廠2001年度的增值稅、消費稅進行檢查時,認為酒廠應為鎮辦企業代繳消費稅130萬元,對酒廠應代收而未代收的消費稅,決定全部由酒廠補繳。并向酒廠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限于2002年5月20日前將應補繳的消費稅繳納入庫。因酒廠對稅務局稽查局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故在5月20日前沒有繳納這筆消費稅。
5月21日,國稅局稽查局派人從酒廠在市工商銀行開辦的基本賬戶中的3000萬元銷售貨款中凍結了130萬元,要酒廠馬上將應補繳的稅款全部繳齊,否則就將凍結的資金全部劃繳入庫,并視情節給予罰款。無奈之下,酒廠只好替委托方繳納了130萬元的消費稅。這時,稽查局才將我們的賬戶解凍。
問: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存在什么問題?
參考答案: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國稅局稽查局對上述白酒生產企業應代收而未代收的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費稅只能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而不能要依照舊《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要求該廠予以補繳稅款。稅務機關不能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凍結銀行存款等稅收保全措施。新《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了明確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對象只能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而不能是“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
(中國稅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