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權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的權力,稅務檢查權是稅收征收管理權限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4條規定,稅務檢查權是:(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1],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下列情形之一均屬于拒絕檢查。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