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某縣國稅局對某酒廠(一般納稅人)2003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2003年9月~10月該酒廠為了促銷,采取“買十贈一”的方法,銷售白酒3200箱,每箱售價90元(不含稅)實現銷售收入288000元。同時隨銷售贈送白酒320箱,該酒廠作營業外支出處理,沒有計入銷售。
針對這贈送的320箱白酒是否征稅的問題,檢查人員中展開了討論。有人認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之規定,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因此對這320箱白酒應作補稅處理,補稅額為320×90×17%=4896元,同時對該酒廠加收滯納并進行處罰。也有人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中的贈送指的是無償贈送。而該酒廠的贈送并不是無償的而是有償的,購貨方是以購買其一定數量的產品為代價而獲得贈送的,因此這320箱白酒不應征稅。
后經審理認為:該企業的贈送行為是為了促銷而采取的一種手段,企業的贈送是同銷售相聯系的,并不是無償的。這種贈送應視同是企業的一種變相降價。“買十贈一”實質上是賣十一箱的酒,收取價款9000元,即每箱價格降為81.818元,也就是說“買十贈一”同降價銷售取得的收入是一樣的,總銷售額都是288000元,只是促銷的手段不同而已。而采取降價的銷售,是企業的一種自主經營行為,也是稅收政策所允許的。“買十贈一”作為降價的一種變通,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因此不應征稅。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