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網 這兩天,經營煙花爆竹的老板付靜池的那顆懸在半空的心終于放了下來,因為,別人舉報他偷稅的事兒終于有了結果。
“湖北省長陽縣煙花爆竹經營人付靜池年銷售額幾百萬元,有多處房產、擁有私人小汽車……”2004年4月12日,一封舉報他有偷稅嫌疑的信件擺在了長陽縣國稅稽查局的案頭。
付靜池何許人也?縣國稅局稽查局接到舉報信后,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展開了調查。經查明:付靜池原是長陽縣工業公司下崗職工,2003年5月1日,與長陽縣吉利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從事長陽縣城內的煙花爆竹專營銷售,每年上交公司管理費10萬元,承包期限為5年。自簽訂承包合同起至案發時(長達1年時間)生意火紅,但未到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也沒有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稅款。長陽縣吉利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是長陽縣供銷聯社下屬的一個企業,于2002年5月13日在長陽縣工商部門注冊,經公安部門特許主要專營長陽縣城內的煙花爆竹,法定代表人邵長源。該公司注冊后到案發時沒有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長陽縣國稅稽查局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決定迅速實施立案稽查。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調取長陽縣吉利煙花爆竹專營公司以前年度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賬簿。另一方面通過信息進行評估,及時調派人員先后對榔坪、都鎮灣、樂園、賀家坪、火燒坪、高家堰、資丘、漁峽口、枝柘坪、大堰等10個鄉鎮27個銷售點進行調查取證。
經過內查外調取證,核實2003年5月1日~2004年元月23日批發原始證據銷售收入2263486.70元。
縣稽查局在調查過程中,對該戶未按規定使用發票和設置保管賬簿、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分別下達了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承包人付靜池收到以上3個限改通知書后,于2004年5月25日在國稅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證;2004年5月26日付某申報銷售收入420萬元,按征收率4%入庫稅款16.80萬元增值稅,并在規定期限內聘請了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擔任會計。
2004年6月4日稽查局向縣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案委)提交了“縣國稅稽查局關于付靜池承包長陽縣吉利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期間有關稅收及處罰問題請示”專題報告,對適用稅率、企業所得稅管轄、違規處罰以及稅款定性等問題請示縣國稅局。
在本案審理中,涉及4個疑點:在定性上有的認為是偷稅,有的認為偷稅不成立,但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64條處罰;在適用稅率上,有的認為按17%,有的認為按4%;在處罰上,有的認為對4種行為均應處罰,但有的認為只就其中兩種行為處罰;在納稅主體上,付靜池應是所得稅納稅主體,但有的認為他不應納所得稅,只應納增值稅。
既然有疑點,就不能草率行事。于是縣國稅局采取審理—請示—再審理—再請示—再審理的方式,多次電話請示和當面請示市國稅局法規科、流轉稅科、所得稅科和市稽查局,直至把稅收政策理解透徹,案件審理無盲點。
7月底,在開過第5次審案會后,縣國稅局重案委員會對該戶進行了結案,而那幾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也有了定論。
關于納稅主體問題,付靜池個人是承包人,應按個體工商戶對待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適用稅率上,付靜池屬個人承包,應按4%征收增值稅,不能作為一般納稅人按17%繳納增值稅;在定性上,付靜池已在限期內申報繳納了稅款,既不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63條定為偷稅,也不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64條進行處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違法行為處罰8000元;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7180元。
就這樣,在稅務機關的審慎處理下,付靜池被舉報偷稅一案就此畫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