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書畫藝術品市場非常火爆,尤其在北京、江浙及東南沿海一帶經濟較發達地區。參與書畫等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競拍者有很多是民營企業老板。于是有人發表文章《謹防書畫成為避稅的暗道》,文中認為:民營企業老板購買書畫等藝術品除了追求精神文化享受和投資升值外,更重要的驅動力是:購買書畫等藝術品可以減少納稅。投資書畫業是避稅的暗道。文中分析說:書畫等藝術品價值高,按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列入固定資產,其后可按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成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費用,達到避稅的目的。
果真如此,書畫等藝術品成了避稅暗道嗎?如果你熟悉所得稅法規,你就知道:投資書畫等藝術品無法避稅;如果稅務部門對這些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檢查,它也逃不過稅收法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按照此項規定,固定資產必須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書畫等藝術品在一般的企業顯然不符合這個要求,它是不能列入固定資產的,它自然也就無法通過折舊來避稅了。
而且就實際性質而言,書畫等藝術品不同于固定資產。我們知道,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是在不斷地損耗,使用價值不斷下降,它的價值逐步被轉化,最后自身價值很小甚至沒有價值。但書畫等藝術品則不同,它一般不具有使用價值,它只是具較高的藝術欣賞價值。它的價值往往與作品水準、獨特性和收藏年限有關,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往往還會逐漸升值。所以,從實質上講,書畫等藝術品不能資本化為固定資產。
購買書畫等藝術品對一般的企業而言,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它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其它的一項支出。那么對于一般企業而言,購買書畫等藝術品,按照稅法規定該如何認定和處理呢?簡單地說,分兩種情況:
其一,企業是個人的,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甚至個體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稅的規定,購買書畫等藝術品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它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的扣除,只能在稅后列支。
其二、企業是法人的,如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八)項,購買書畫等藝術品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它各項支出”,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的扣除,只能在稅后列支。
無論企業是法人性質還是個人性質,如果有證據表明該書畫等藝術品實際歸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所有或僅供其個人收藏鑒賞,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財稅[2003]158號),該書畫等藝術品還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現實經濟社會中,大概的確存在有些民營企業老板利用購買書畫等藝術品,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對稅法的一知半解、還有僥幸的心理來達到避稅的目的,但這是徒勞的,不僅不能避稅,甚至會遭到稅務部門的處罰,給企業帶來損失。所以我相信,大多數企業購買書畫等藝術品,看中了是它的投資價值,它未來的升值潛力。企業把書畫等藝術品看作是一件商品或一項投資。企業現在購買這些特殊的商品,今后在適當的時機出售這些商品來獲得經濟利益。它不是一個避稅的工具,而是一個增值保值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