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國稅局網)
基本案情: 某制衣公司,是2004年1月新辦的一家私營企業,主要從事服裝加工業務,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6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6%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貨款總額558791.02元,賬面記載加工費收入527161.34元,應納增值稅31629.68元,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31629.68元,賬面數與申報數一致。
2004年7月,主管稅務機關對該公司實施了增值稅納稅評估。評估人員發現,該公司2004年1-6月份平均職工人員達100人,發生工資費用482247.19元,而同期實現的收入為527161.34元,工資費用占收入的比重為91.48%,與同行業參照值60.42%相比,偏離較大,該公司不能合理說明原因。評估小組認定該公司納稅申報異常無正當理由,制作了增值稅納稅評估轉辦單移交稽查局進一步查處。
高郵市國稅稽查局于2004年8月派員對該公司2004年1-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情況實施專案檢查。檢查人員首先審查了該公司工資費用的情況,確認不存在問題,于是重點核查該公司加工費收入方面的情況。經查,1-6月申報的加工收入都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開一次發票則記一筆收入,按6%征收率繳稅,簡單明了。檢查人員在進一步審查記賬憑證時發現,2月份和3月份列支的差旅費中,有數筆是該公司生產廠長劉某出差到張家港某服裝廠訂貨、送樣、送貨的費用,經與銷售發票上購貨單位核對,該公司沒有向張家港某服裝廠開具加工費發票。該公司是不是與張家港某服裝廠有服裝加工業務?如果沒有加工業務,為什么會有生產廠長去訂貨、送樣、送貨的出差費用?如果有加工業務,賬面又沒有收入記錄,是不是因為沒有開票,直接搞賬外經營?帶著這些疑問,檢查人員分析后決定直接先到張家港某服裝廠調查。外調查明,該制衣公司2004年2-3月份受托為張家港某服裝廠加工服裝共計4萬件取得加工費收入32萬元(含稅),張家港某服裝廠2004年3月29日已將上述應付加工費32萬元通過銀行匯出。通過向有關銀行調查取證,該制衣公司已于2004年3月31通過銀行收妥該筆32萬元加工費。事實面前,該公司承認將取得的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加工費放在賬外,沒有在賬簿憑證上記載反映,也沒有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某制衣公司受托為張家港某服裝廠加工服裝取得加工費收入32萬元(含稅),屬于銷售增值稅應納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18113.21元。
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某制衣公司上述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32萬元(含稅)、少繳增值稅18113.21元的行為屬于偷稅,決定追繳增值稅18113.21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
因該企業偷稅占應納稅額比例超過10%,且在1萬元以上,已涉嫌構成偷稅犯罪,決定移送公安機關。
稽查建議:
1、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經營的根本目的。少數納稅人為了不交少交國家稅收,設法隱瞞收入,同時他們也舍棄不了可作為所得稅扣除項目的一些費用的列支,少記收入與多列支出并舉。在進行增值稅檢查時,我們也可以從一些費用類科目入手,去發現一些賬外經營隱瞞收入偷稅的蛛絲螞跡。
2、在本案檢查中,檢查人員也曾審查了該公司開戶銀行的每一筆進賬,并沒有發現問題。實際上,該公司是通過多頭開戶將沒有上賬的收入隱瞞起來。這也暴露出了納稅人需報告全部銀行賬號的規定未能落實到位,給核實經營收入查處賬外經營增加了難度。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稅務機關要加強督促納稅人如實報告其全部賬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銀行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反饋納稅人開戶情況的機制,確保賬號管理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