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市一生產蜂窩煤的個體戶王某欠稅,經國稅人員多次催繳后仍不繳納,該市國稅局管理分局依法查封了其一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專用煤機,在一時無法拍賣的情況下,暫交由王某保管,就地存放在車間里。王某找到執行人員,要求使用其被查封的蜂窩煤機,執行股長不同意。李某又找到該分局局長,講清了其煤機被查封的具體情況,出示繼續使用不會導致價值減少的技術證明資料,聽完王某的講述后,局長當場拍板,同意王某繼續使用被查封的煤機。
為什么局長會同意王某使用其被查封的煤機呢?原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王某的專用煤機被查封后,稅務機關交其保管,王某出示了山西煤炭科學院繼續使用該煤機并不會導致煤機價值減少的專家證明資料,經王某申請后,稅務機關理應允許其繼續使用煤機,但必須告訴王某要依法保管和使用,否則因其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王某承擔。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