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執法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法定專用公務憑證。其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無稅務檢查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檢查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統一制作、發放和管理。各級國稅局和地稅局對國內納稅人履行稅務檢查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分別核發中文印制的封皮為寶石藍色、內芯底紋為淺天藍色和封皮為咖啡色、內芯底紋為淺灰色的稅務檢查證。各級稅務機關所屬履行涉外稅收檢查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核發中英兩種文字印制,封皮為寶石藍色、內芯底紋為淺天藍色的稅務檢查證。稅務機關聘用的常年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員、代征員,原則上不核發稅務檢查證。稅務檢查人員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稅務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執行職務。遇有必要,稅務檢查人員可憑稅務檢查證邀請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協助工作,稅務檢查證的證號采用全國統一編號,其使用期限為5年。(中華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