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出臺的《稅務檢查準入制度》規定:稅官不能隨意查賬,利用工作之便任意調賬者將被調離稅收崗位。并確定了“未經評估,不得檢查”的重要原則。
這個檢查準入制度制定得好,值得各類行政執法機關效仿。執法機關大多是國家公務員或政府工作人員,其行政經費和個人薪金來自于納稅人的供養,沒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就不斷地騷擾納稅人,于情于理確實說不過去。
在現實生活中,執法機關任意上門檢查的現象確實不少,這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將管理等同于檢查監督,居高臨下對待行政管理對象,檢查成為權力的體現;另一種就與腐敗掛上鉤了,通過檢查玩白臉黑臉勾當,讓被查對象乖乖地供奉,以謀取小團體或者個人的非法利益。
因此,北京地稅的這項制度對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它不僅僅是局限于檢查這項職能,還應推及對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自身定位進行變革的意義:應該將管理職能發揮的出發點和著力點放在服務于建設和完善社會公共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服務于各類社會、市場主體上,而不是將原來的服務主體視作對立面,從而真正實現從管制監督型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第一,行政機關在管理職能發揮過程中與管理客體之間發生和形成的關系大多屬于經濟法律關系,而經濟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權利不能放棄、義務必須履行”。要讓行政職能到位,就應該將職能充分發揮出來,把該管的“事”管起來并且管好。檢查也是法律、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賦予行政執法單位的職責,因為檢查準入制度的推行就來個“行政不作為”,那又是走了另一個極端。如果行政執法對象確實有違法、違章事實,而不去檢查和糾正,就是行政執法單位的失職。只要把握好“法無授權不得行”的原則,在實踐中樹立起“未經評估,不得檢查”、“無罪推定”或“無過錯推定”的思路,在保證執法在程序和實體上都合法的前提下,嚴格執法與檢查準入不存在任何矛盾。
第二,不希望檢查準入制度演化成為另一種地方“保護傘”,我們知道現在許多執法部門(如工商行政、稅務、技術監督等)都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干預較過去少了。但個別地方領導法治觀念、大局觀念并非很強,老在抱怨一些行政執法部門不聽招呼、執法不講彈性。據了解個別地區的所謂“軟建辦”(軟環境建設辦公室)已經搞了不少違反法律、法規的審批制度,以至于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職權進行正常的管理和檢查還要到“軟建辦”報批。它既是地方規定高于法律授權的荒唐邏輯,也給個別領導違法打招呼、搞協調留出了空間,也是一種典型的“人治”代替“法治”的表現,對這種所謂的“準入制度”應該堅決廢止。
如是而言,解讀檢查準入制度的意義,更多的是要讓權力、義務雙方同樣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待問題,從對檢查準入制度的感性認識提升到理性思考,政府、部門、社會、個人在構建法治社會的進程中都應該承擔起各自的責任。
來自: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