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來辦什么業務啊?”
“哦,想辦注銷。”
“改成你那個‘遠明’公司了吧。”
“還沒想好。”
……
2004年7月,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兩個熟人相遇寒暄。有意思的是,一個聲高音亮,一個則盡量低聲。由于當時沒有什么業務,無意間聽到這段對話的一位窗口辦稅人員下意識地琢磨了一下———“‘你那個遠明’是什么意思?低聲者為什么顯得緊張,莫非有借注銷偷稅的嫌疑?”
為印證猜測,辦稅人員盯住了那個低聲說話的人。原來,這人是管城區經營鋼材生意的某物資公司負責人郭某。
郭某來到辦稅窗口,詢問如果不想繼續經營的話,可不可以辦注銷,辦注銷都需要什么手續?
“現在鋼材市場這么好,為什么不想干了?”辦稅人員問。
“怕什么時候政策變了,想趁早干點別的。”郭某回答說。
幾個月后,當一份責令補繳增值稅、滯納金906879.57元的通知書擺在面前時,郭某沒想到,一段偶然對話竟泄露了自己偷稅的秘密。
三個小組三處摸底
8月,根據辦稅服務廳稅務人員提供的線索,管城國稅局稽查一科準備對欲辦注銷的鋼材企業鄭州某物資有限公司展開調查。根據以往經驗,鋼材行業通常貓兒膩多,檢查難度大。為了不打草驚蛇,稽查一科科長楊軍決定,先不查賬,而是從外圍調查開始,逐步了解被查企業。很快,由六人組成的三個便衣小組成立,分頭到被查企業倉庫、開票室和被查企業進行摸底。
9月,負責了解倉庫的小組發現,該倉庫屬于河南省金屬材料第一倉庫(簡稱“一庫”),該庫擁有鐵路專用線,很多鋼材經銷商都將經營地設在這里。經銷商們看中的是,這里鋼材商戶集中,已經形成了地域優勢,容易做生意。更重要的是在此地只需支付“一庫”一定的倉儲費,就可以免費使用鐵路專線。同時“一庫”還可以為其代管貨物,經銷商不需要雇人,不需要購買吊裝機,成本比較低。
負責到開票室了解情況的第二小組發現,開票室也隸屬于“一庫”,主要辦理貨物的進、出庫手續,即購貨人持繳款單到此處換票,換成一式三聯的出庫單,憑出庫單到倉庫提貨。開票室所開的出入庫單,均在電腦里有記錄,控制較為嚴密。
直奔被查企業的第三組則了解到,該企業只負責與客戶談好價錢后收款,并開具繳款單和發票,客戶持繳款單到開票室換票。企業每月與“一庫”的開票室、倉庫對賬,對賬相符后,再支付倉儲費和吊裝費。
三個小組碰頭后得出結論:根據該企業的經營模式,其資金流為企業自己控制,貨物流則由“關聯”的第三方———“一庫”控制。
案頭分析圈定目標
心中有數后,調查組立即向被查公司下達檢查通知,并調取相關的賬簿憑證。再結合CTAIS中有關數據,調查組了解到,該企業2001年10月1日成立,批發銷售鋼材,為小規模納稅人;2001年11月1日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從銷售情況來看,該企業銷售額較大,且逐年呈上升態勢,比如2002年銷售收入是48789227.35元,2003年已漲到148665480.64元,2004年1月~5月也已達83933289.41元。而同期的稅負率則分別為0.011%、0.0124%、0.09%。
“銷售額2003年比2002年增長67.2%,同期稅負的增長卻只有0.01%;2003年末鋼材市場形勢那么好,其稅負卻同往年幾乎一致,是否存在偷稅行為?”據此,檢查組提出了第一個疑點。
接著,檢查組又發現,該企業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投資者均為個人,也就是個較大的個體戶,其會計大多是兼職。
更驚人的發現是,檢查人員在調賬時察覺,在同一經營地內有“鄭州遠明物資有限公司”的部分賬簿資料。根據周圍商戶的指證,兩個企業實際是一家,人員是一撥,場地在一地,只不過是兩個名稱、兩套賬,且前者正準備辦理注銷。而資料顯示,遠明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新公司,2004年5月剛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經營人員、經營地址都不變,為什么還要不怕麻煩地辦理這些換湯不換藥的手續?‘遠明’是不是為接替舊公司業務、逃避稅務檢查而生出的新公司?”至此,被查企業的偷稅嫌疑已被放至最大。
出入庫賬泄露天機
經討論,檢查組將突破口鎖定在掌控被查企業貨物流的“一庫”身上。因為根據摸底發現,作為關聯的第三方,“一庫”會將被查企業的貨物出入庫記錄得非常詳實。將其出入庫情況與所開票核對,應該能比對出被查企業是否存在偷稅情況。
兩天后,檢查組再次來到鋼材市場,直奔“一庫”的開票室。說明情況后,“一庫”很快協助列出了被查企業從開業以來的出入庫明細資料。果然,“一庫”的出入庫記錄非常規范齊全,全部為電腦記載。他們不但提供了書面文件,還復制了一份電子文檔給檢查人員。
拿回從“一庫”取得的代管賬后,檢查人員再次打開被查企業的賬簿憑證。單純從賬面上看,企業核算還比較規范,購進、銷售、成本列支等一一對應,未見任何異常,惟一的問題就是坐支現金。
“將內外賬比對!”檢查組立即將“一庫”代管賬與被查企業的賬進行逐筆核對。結果發現,代管賬記載的實際出庫數,遠遠大于被查企業賬面上的實際申報銷售數,差額達幾百萬元。這些出入發生在2001年10月~2004年5月31日的100余筆銷售行為中。這100余筆貨物分別發向河南中鼎金屬有限公司、河南新亞實業有限公司、河南融通實業有限公司、鄭州市勤之豐貿易有限公司四家企業,發貨總計4560.135噸,開票、申報數為2461.41噸,少報2098.725噸。按每噸1576.3元的銷售單價算,合計金額3879919.94元(不含稅)未在當期申報銷售收入。
外調取證作結論
因“一庫”只保留出入庫記錄,并沒有相應的出庫單據來證明上述企業已提走貨物并支付了貨款,檢查組又分別到這四家企業外調取證。經過案件管理系統查詢,檢查組發現其中兩家公司碰巧正在另外兩個稽查科室被調賬檢查,于是很快就查清這兩家公司確實收到了被查企業的貨物并支付了貨款。
接著,檢查組再下鋼材市場,對另外兩家企業進行外圍協查,經過連續兩周的艱苦奮戰,最終獲取了全部證據。
當檢查人員將一系列證據擺在被查企業老板面前時,企業老板郭某一下子就承認了未申報從四家企業取得的銷售收入,未計提銷項稅659586.39元的事實。檢查人員根據稅法規定,責令被查企業補繳增值稅659586.39元、并加收滯納金247293.18元。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