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收信息網)
資源稅是按照納稅人應稅資源的銷售量,或者自用量、收購量,依據所屬稅目及產品的等級、質量等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繳納的。因此,注冊稅務師在代理審查資源稅時,要針對資源稅政策的規定確定審查要點和審查方法。
一、審查資源稅應注意的幾項政策
⑴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⑵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⑶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⑷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⑸對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但對加工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資源稅。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⑹對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⑺企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
⑻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⑼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二、資源稅審查要點
1.有無轉移銷售收入,少納資源稅款的行為。如將銷售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盈余公積金”等賬戶,或者記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
2.有無應作銷售未記銷售,漏納稅款的情況。如企業自用自產應稅產品,在使用時,不記銷售。
3.有無推遲銷售實現時間,滯納資源稅款的現象。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結算貨款的,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不作銷售的賬務處理,預收貨款的,在商品發生時不記銷售,或將已實現的銷售收入掛在應付款賬中,不結轉銷售。
4.有無動用自和產品換取材料、固定資產,漏記銷售的情況。如用鐵礦石換鋼材,用原煤換機器設備不作銷售入賬等。這類錯誤在賬務處理上,往往表現為所換物資與生產的應稅產品相互對轉。
5.將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的,有無不按規定的比例折算,少記精選原礦數量的行為。
6.以應稅產品的產量為課稅數量的,有無少記開采或生產的產成品數量,或直接搞賬外經營,逃避納稅的行為。
對應稅資源適用單位稅額的審查,主要應注意:有無將將稀油記入稠油、高凝油之中,降低單位稅額,少納資源稅的情況;有無降低或混淆應稅產品的等級,使用低等級的單位稅額,少納稅款的情況;有無將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銷售,仍按液體鹽的單位稅額申報納稅的情況;有無因記賬錯誤或業務不熟,錯用單位稅額的情況等等。
三、審查方法
針對上述要點,審查時應結合資源稅的納稅環節在重點檢查下列賬戶:“產成品明細賬”、“產品銷售收入”明細賬、“應付賬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明細賬,以及“原材料”、“銀行存款日記賬”、“應交稅金”明細賬等。需重點審查的原始憑證是“產成品出庫單”、“銷售發票”等。
1.銷售應稅產品課稅數量的審查。應重點審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等賬戶,對照銷售發票存根聯等原始憑證,確認課稅數量是否正確。對不能確認的,應以應稅產品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數量的審查。應重點審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等賬戶,對照領料單等原始憑證,確認自產自用產品的數量是否正確。對不能確認的,仍按上述方法確定。
3.收購應稅產品數量的審查。應重點審查“材料采購”、“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等賬戶,對照購貨發票,確認收購數量及資源稅的繳納是否正確。
對應稅資源適用單位稅額的審查,注冊稅務師應注意審查納稅人生產的應稅產品是否屬資源稅產品。對照“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地方政府有關的資源稅具體規定,確定應稅產品的適用稅額。
除上述審查內容外,還需注意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查。主要看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是否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數量的按規定不能享受減稅和免稅。例如,稅法規定,對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60%征收等。
最后,綜合以上審查的情況,編制納稅審查報告。
四、案例
注冊稅務師于2001年4月份接受某煤礦委托,代理審查1-3月份資源稅繳納情況。審查時,根據“產成品”賬戶記載計算出產品出庫量,將此數字與該煤礦的“產品銷售收入”賬戶所記的銷售數量相核對,發現銷售收入數量比產品出庫量少800噸。檢查“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賬戶貸方發生額,發現企業全部按“產品銷售收入”賬戶記載的銷售數量申報納稅。注冊稅務師進一步核查“產成品”減少的記賬憑證,發現有這樣一筆分錄:
借:固定資產 140000
貸:產成品 120000
銀行存款 20000
經抽查原始憑證,核實該企業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產品(原煤 )800噸,未計算繳納資源稅(該煤礦資源稅適用的稅額為2元/噸),原煤 售價150元,成本價80元。“應交稅金”明細賬均無余額。
要求:計算應補繳的資源稅,并作出相關調賬處理。
分析:煤礦用產品換取固定資產,應以成本轉賬,并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和資源稅。企業按售價結轉成本,多轉成本,造成賬實不符,并漏計資源稅。
應補繳資源稅=800×2=1600(元)
在“以物易物”的交易中,支付的補價占換入資產公允價的比例=20000÷140000×100%=14.29%〈25%,應按“非貨幣性交易”進行賬務處理。調賬分錄如下:
借:產成品 56000(120000-800×8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00(800×150×13%)
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1600
固定資產 388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繳增值稅)156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5600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5600
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1600
貸:銀行存款 17200
應當注意,該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還需對800噸煤炭按照售價與成本價之間的差額調增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