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具體包含了十個項目的所得,但我國城市居民的個人收入大多來源于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因此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無疑成為了個人所得稅稅收的主體組成部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取得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通常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直接到稅務機關一并申報繳納。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比較細瑣,扣繳義務人在正常的申報過程中也難免發生這樣那樣的錯誤
誤區之一:雇員與非雇員、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區分不清。雖然扣繳義務人對于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都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所得,計稅方法也大相徑庭。一般來說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個人從事的勞務作為獨立個人勞務,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其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等方面不享受單位員工待遇;
(二)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服務的范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
(四)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個人從事的勞務符合上述條件的,其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其取得的所得為工資,薪金所得。例如,某些中介機構的人員以個人名義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產品設計、應用培訓、業務咨詢、代理等服務,上述勞務可能延續的時間較長,且這些人員會常駐在企事業單位,面對這種情況,企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往往誤將這類人員當作自己單位的職工,在支付勞務報酬時錯按工資薪金所得為其扣繳申報所得稅。
誤區之二:稅前扣除項目五花八門,未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導致扣繳稅款錯誤。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對于稅前可扣除項目都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一般包括800元或4000元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少數項目。但稅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不少企業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另外還會扣除補充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職工繳納的諸如工會費、水電費、煤氣費等費用,而這些扣除項目都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
誤區之三:發放實物,不折算為所得,不履行扣繳義務。很多單位在聽到稅務人員這一要求時都很疑惑并且感到不可理解,因為一般單位發放的實物多為水果、食品等價值不大,與生活相關的物品,人們常把其理解為一種正常的應得的免稅的福利,即便將其折算為所得,具體操作起來也比較麻煩,因此大多數單位都盡量回避履行這方面的扣繳義務。但稅法專門對此問題做規定是有其必要性的,對于那些效益良好的單位來說,發放的實物恐怕不僅僅是食品、飲料了,很可能是手機、電腦、甚至汽車等高檔物品,如果對這些物品不折算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話,無疑會造成稅款流失,而稅收的分配調節作用也將無法發揮。
誤區之四:單位為支工承擔稅款,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進行倒算。現在,有很多財力雄厚的單位會想方設法地給予職工多方“照顧”,連本應由個人承擔的稅款也算在公家的帳上。當然,這種做法無可厚非,只是在計算稅款時要多做一步倒算的工作,將稅后所得還原為稅前所得再按正常步驟計算稅款。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誤區之五:稅款已扣未繳納。扣繳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往往都是因為工作疏忽所致,未及時將扣繳的稅款申報繳納入庫,而且從主觀上分析,扣繳單位也并不認為這種行為有多么嚴重,在他們看來稅款遲早要繳,只是時間早晚罷了。其實不然,發生這一錯誤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要比上述四類情況重得多,因為在《征管法》這種行為屬于扣而未繳,對扣繳義務人除要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稅務人員在此真誠地提醒扣繳單位或個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大意而犯下嚴重的錯誤。
來源:玖玖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