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某服裝廠系私營企業,由于經營不善于2003年末停產。2004年3月10日,灤南縣地稅局稽查局對該企業2003年度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廠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合計6萬元。經認定其行為屬于“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追繳其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未繳稅款1倍的罰款,共計12.8萬元。
由于該服裝廠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稅務機關在服裝廠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于4月7日扣押了該廠價值14萬元的小汽車一輛,準備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4月8日,該廠稅務代理人提出申辯,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對其未繳納罰款也列為強制執行范圍之內,扣押價值14萬元的小汽車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只能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另外,《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40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說明,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停止執行。
該廠稅務代理人認為,該服裝廠雖然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但還沒有超過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所以稅務機關不能對其未繳納的罰款同時強制執行,扣押價值14萬元的財產不合法。
針對該廠稅務代理人的觀點,灤南縣地稅局指出,他們對服裝廠未繳納的罰款同時強制執行是有法律依據的。《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3款雖然規定了稅務行政處罰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應當停止執行的情形,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5條規定:“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灤南縣地稅局認為,從本條的規定不難得出結論:稅務行政處罰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有不停止執行的情形,但必須同時具備下面兩個條件。一、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及處罰決定均未履行,即當事人一方面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罰款,另一方面也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二、在當事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且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不可分割。本案同時具備了以上兩個條件。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