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某啤酒生產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江西省萬安縣國稅局在對其2009年納稅情況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中“其他應付款”科目年初數為2149440.32元、年末數為7794103.9元,數據異常。進一步查看“其他應付款”科目明細賬構成,除“其他應付款”——押金外,還有“其他應付款”——銷售折讓,并且發生次數頻繁,余額較大。經詢問,公司會計解釋說,這是未付給啤酒經銷商的銷售折讓,并且開票也符合稅法的規定,都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紅字金額,以折差額作為主營業務收入。至于金額較大原因,僅僅是目前尚未支付而已,以后年度還是要支付的。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銷售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表面上看,該項業務似乎符合政策規定。但是,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銷售貨物;該規定是建立在納稅人將折扣額讓利給客戶,未讓利給客戶的折扣額是不能抵減銷售收入的;該客戶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并且是該項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客戶,不是企業的客戶也不適合此規定。
檢查人員要求該公司提供客戶(經銷商)的折扣證明或合同,以證明其折扣率,同時提供有關會議文件或其上級下達的折扣率文件。公司負責人明確表示無法按照要求提供相關合同、文件。至此,公司只有承認隱瞞收入的事實,稱是為了更新改造的需要,才將折扣率提高,并且在同一張發票上,在似乎合法的情況下,隱瞞銷售收入,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
啤酒公司采取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方法違規開具銷售發票,造成虛假計提銷售折讓含稅金額1066770.82元,沖減銷售收入(不含稅)911769.93元,少計銷售收入911769.93元,少計提銷項稅額155000.89元。稅務機關追繳該公司少繳的增值稅稅款155000.89元,并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計77500.45元,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