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稽查人員對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度進行納稅檢查。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當年贏利29611.10元,營業執照注明從事計算機軟件的設計、計算機系統的設計、集成、安裝(不含專項);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文化用品、辦公設備的批發兼零售。在納稅檢查中,稽查人員通過詢問得知,該企業是聯想電腦在大連地區的代理商,該企業目前只從事聯想商用電腦的銷售。
針對上述情況,稽查人員產生了一個疑問,該企業銷售電腦無售后服務行為,通過進一步詢問并要求該企業提供代理協議,得知并在其代理協議中明確規定,要代理聯想電腦產品,必須對三項業務(商用電腦銷售、家用電腦銷售、售后服務)分別成立三個獨立法人公司,每一公司必須從事單一業務,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僅從事商用電腦銷售業務。同時以同一法人分別又成立兩個公司從事其它兩項業務。
因計算機銷售行業競爭激烈,產品增值較小,商用電腦又以批發為主,該企業2003年度贏利29611.10元,正處于18%和27%稅率交界點上,該企業與其他兩個關聯公司是否存在收入、成本、人員工資、費用等劃分不清或人為調節的情況。稽查人員將檢查重點轉移到所得稅上。稽查人員對其代理的商用、家用電腦的銷售地點做進一步詢問,得知商用電腦只在本企業銷售,家用電腦在另一企業和大商銷售,同時要求其提供家用電腦公司2003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家用電腦銷售公司2003年度虧損。
通過翻閱該企業費用明細賬及相關記賬憑證,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2003年度列支大商電腦銷售費用9972元,上述費用應在家用電腦銷售公司列支,該企業人為將上述9972元的費用列支,人為調整企業利潤,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30000元以下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達到按18%的稅率計算并上繳所得稅,達到偷逃國家稅款的目的。
針對上述發現的情況,稽查人員做如下處理:
補企業所得稅:(29,611.10+9,972)*27%-5330=5357.44元,加收滯納金并確定為偷稅,處一倍罰款。
在納稅檢查尤其是所得稅的檢查中,企業因稅率變化調整當期利潤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年度、減半和全額征稅期間,人為調整企業利潤,達到推遲獲利年度或不繳、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在企業因利潤的不同導致使用不同稅率、外商投資企業推遲獲利年度,減免稅年度、減半和全額征稅的敏感時期,當期收入、成本、費用的配比和檢查以及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將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