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稅網
一、案件背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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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單位名稱:北京***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4月,由市局檢查處指令我局檢查建筑安裝業其中之一。
(二)該單位基本情況
該單位成立于1999年04月,經濟性質: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王**。經營范圍:可承擔各類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打樁機制造。
二、檢查過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案件的前期準備
接到此案,經核心征管系統查詢,掌握了該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納稅申報情況。通知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準備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接受檢查。
?。ǘz查的過程和措施
2009年4月26日,檢查組向該單位發送了《稅務檢查通知書》,首先要求該單位按照市局專項檢查部署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自查。自查階段該單位自查總結說明“經過自查沒發現問題”。檢查組經過對該單位發票購領情況和納稅申報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后認為該單位存在涉稅問題, 隨后向該單位發送了《調取帳薄資料通知書》。
三、違法事實、做案手段及定性處理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經檢查,該單位“應付工程款”2007年至2008年年末余額巨大,存在重大涉稅問題,于是,我檢查組要求該單位提供兩年度該全部建設施工合同。經檢查,該單位分別于2007年9月1日與**電氣化局集團動車段工程西鐵工程公司項目部簽定“新建鐵路**動車段工程”合同,合同價款2000萬元; 2007年9月18日與**電氣化局集團**動車段工程建筑公司項目部、**電氣化局集團**動車段工程一公司項目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動車段工程指揮部簽定“北京動車段渣土樁及載體樁工程”合同,合同價款7800萬元,兩份工程(以下簡稱動車段工程)施工合同總價款9800萬元,未按各月完工進度確認當期收入,造成稅款的漏繳和滯納。具體情況如下:
1、動車段工程
?。?)、經檢查,該單位2007年9月間承接的動車段工程,合同總價款9800萬元,未按各月完工進度確認當期收入。經**鐵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動車段監理部確認的工程進度為:2007年2.67%、2008年60.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財稅[2006]177號《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確認2007年動車段工程收入2616600元,調整后的2007年營業收入為72816291.92元;確認2008年動車段工程收入59025400元(其中:該單位2008年12月已經確認收入41600000元,),實際調增當期營業收入17425400元,調整后的2008年營業收入為107768780.51元。
?。?)、經檢查,該單位于2008年12月結轉動車段工程項目“工程結算收入”41600000元,未按各月完工進度確認當期收入。
2、無代扣代繳完稅證明
經檢查,該單位分別于2007年4月、7月、9月、12月取得“工程結算收入”2000000元、508148元、100000元、160000元,無代扣代繳完稅證明,且又未按規定繳納稅款。
處理意見和依據
?。ㄒ唬㈥P于補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1、動車段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財稅[2006]177號《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確認2007年動車段工程收入2616600元,調整后的2007年營業收入為72816291.92元;確認2008年動車段工程收入59025400元(其中:該單位2008年12月已經確認收入41600000元,詳見稽查證據004),實際調增當期營業收入17425400元,調整后的2008年營業收入為107768780.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營業稅78498元(2616600*3%),應補繳2008年營業稅522762元(1742540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京政發(1985)86號《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城市維護建設稅5494.86(78498*7%)元,應補繳2008年城市維護建設稅36593.34(522762*7%)元。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及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中關于“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依據,征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教育費附加2354.94元(78498*3%),應補繳2008年教育費附加15682.86元(522762*3%)。
2、無代扣代繳完稅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財稅[2006]177號《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營業稅83044.44元(2768148*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京政發(1985)86號《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城市維護建設稅5813.11(83044.44*7%)元。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及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中關于“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依據,征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教育費附加2491.33元(83044.44*3%)。
?。ǘ㈥P于補繳企業所得稅
1、補繳2007年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一)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調增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329194.27元[2616600-86347.80-(109709.05+91348.88)],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2329194.27元 +108301.19元(申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437495.46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437495.46元*33%-35739.39元(已納數)=768634.11元。
2、補繳2008年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調增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638195.61元(17425400-13212166.19-575038.20),該單位應補繳2008年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3638195.61元 +1597669.93元(申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235865.54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235865.54元*15%-239650.49元(已納數)=545729.34元。
(三)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總計376749.05元,具體情況如下:
1、該單位2007年未按各月完工進度確認當期收入應繳未繳營業稅7849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494.86元,滯納時間自2007年12月11日至2009年4月16日,按營業稅月征期計算滯納天數,營業稅滯納金18330.7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283.15元;
2、該單位2008年未按各月完工進度確認當期收入應繳未繳營業稅52276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6593.34元,滯納時間按2008年營業稅月征期計算滯納金天數,營業稅滯納金74675.8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5227.31元;
3、該單位未按2008年各月完工進度確認當期收入41600000元,未按規定的納稅時限繳納的營業稅1248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87360元;滯納時間按2008年營業稅月征期計算滯納天數,營業稅滯納金124820.2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8737.41元;
4、該單位2007年4月、7月、9月、12月取得“工程結算收入”2000000元、508148元、100000元、160000元,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83044.4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813.11元,滯納時間按2007年營業稅月征期計算滯納天數,營業稅滯納金20057.5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404.04元;
5、該單位應補繳2007年企業所得稅768634.11元,滯納時間自2008年6月2日至2009年4月16日,滯納天數318天,滯納金122212.82元。
四、案例點評分析
查辦本案的認識體會:
該稅案的查處,在稽查和征管上都有特殊意義,值得借鑒和探討。
該案的成功查處關鍵有二點:一是前期工作做的細致,考慮了案件的復雜情況;二是調查取證工作比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