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潤博財稅
一、案件背景情況
1、案件來源:
該案件為評估轉辦案件,2009年1月稽查局對該單位進行立案檢查。
2、納稅人基本情況:
北京某廣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主要從事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及外商來華廣告。注冊資金50萬元,注冊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二、檢查過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檢查預案
根據評估內容以及征管系統數據,稽查小組認真分析,做好政策準備。
2、檢查具體方法
在進行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檢查組根據評估反映的具體情況,擬定了詳細的調查取證計劃,明確了調查取證資料、調查方法及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的應對措施,以及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的提綱等。稽查局檢查組決定采用全查法,對該單位2007-2008年度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調賬檢查。
三、主要違法事實:
經檢查,該單位2007-2008年度采取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及取得收入不開票的手段隱瞞廣告業收入243288元,造成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定性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單位采取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及取得收入不開票的手段隱瞞廣告業收入,造成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定性為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所屬2007-2008年度營業稅12164.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所屬2007-2008年度城市維護建設稅851.51元;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所屬2007-2008年度教育費附加364.93元;
根據《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所屬2007-2008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7298.6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5000元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加收營業稅滯納金4257.5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298.0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的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營業稅12164.4元1倍的罰款12164.4元,所偷城市維護建設稅851.51元1倍的罰款851.51元。
五、案例分析:
1、常規檢查往往無功而返
檢查人員接到對該單位實施檢查的任務后,按照規定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按規定程序到戶實施檢查,檢查中該公司稱每月以結票金額作為經營收入進行申報納稅。檢查人員回稽查局后,從征管信息系統中進一步查詢了該公司的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稅款申報情況,發現該公司能正常按結票金額申報各稅,未發現異常。檢查工作陷入僵局,檢查人員無功而返。
2、調整思路,找準突破點
檢查人員認為,在無法取得經營資料的情況下,只有突破就賬查賬的老思維,檢查工作才能取得新進展。檢查人員重新調整了工作思路:第一,從發票入手,到分局核查該公司發票領、用、存及結報情況;第二,到銀行檢查資金往來情況;第三,責成該公司提供主要客戶名稱,并到客戶方核查。第四,通過外部信息核查。首先,到該公司開戶銀行檢查了該公司資金流水記錄,其資金流入明顯大過該公司申報的收入數。并鎖定了其中幾個客戶,在XX摩托車銷售公司,取得該公司2007年9-10月份開具的3份發票,票面金額與記賬聯金額相差71831元,已經能夠確定該公司利用“大頭小尾”進行偷稅。為搜集更多證據,檢查人員到實地檢查,查到該公司2007-2008年度的部分經營流水日記賬、客戶通訊錄,2008年度銀行對賬單,2008年度未繳銷的機開發票存根聯及在用的機開發票3份,以及若干份多次打印的發票聯等相關涉稅資料。
3、利用外部數據,確定收入額
結合該公司2007-2008年度的銀行對賬單,檢查人員及時到業務往來單位核對了相關往來情況,查實了8份“大頭小尾”發票,金額達12萬多元;檢查人員又去XX摩托車銷售公司查實了6份“大頭小尾”發票,金額達6萬多元。基本掌握了其收入規模后,又對其發票聯開具情況進行核對,發現該單位兩個年度存在多起“大頭小尾”現象,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構成偷稅。結合2007-2008年度銀行對賬單、銀行流水記錄及經營流水日記賬,同時查實了其沒有開票的金額9599.80元。
六、工作建議
在目前市場經濟的不斷壯大、全民創業的大環境下,許多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針對上述情況建議如下:
1、檢查人員在對納稅人檢查的過程中,需認真核對納稅人的發票領、用、存情況,靈活運用各種檢查方法,克服各種困難,及時掌握證據。
2、稅收管理人員在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過程中,需認真核對納稅人的發票開具內容是否齊全。
3、稅收管理人員一定要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的要求督促相關納稅人及時建帳,力爭在精細化管理上更上一層樓。
4、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不斷提高納稅人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