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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發票罪,依法宣告:判處被告人宮春杰有期徒刑六年,撤銷原緩刑判決有期徒刑判決部分(判三緩三),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5萬元(已繳納5萬余元),判處宮春雷、張得發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各10萬元;同時,還對扣押在案的小轎車、查扣的印刷設施以及現場繳獲的假發票、帶國稅水印字樣的專用紙張等涉案物品宣布予以沒收。
至此,由該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宮春杰、宮春雷、張得發特大非法制造假發票案,一審有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宮春杰于2009年11月份,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曾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宮春杰被釋放以后,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并于2010年的春節以后購買了三臺全自動膠印機、曬版機、切割機、打碼機等印刷設備,雇用宮春雷、張德發在其太和縣城張莊一租房處非法印制假發票,雇用莊偉等人(均已判刑)在界首市西城區方樓村印刷窩點,租賃印刷機器,幫助其非法印制假發票。另外,宮春杰本人還在太和縣城東徐莊的印刷窩點,親自操作印刷機械非法制售假發票。案發時,公安機關在其上述三個印刷窩點,分別查獲假發票41萬份、21萬份、52萬份。后經稅務機關鑒定,上述繳獲的發票均為假發票。
庭審時,公訴人指出,第一被告人宮春杰在緩刑考驗期內,又非法制造假發票114萬余份,情節嚴重,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15萬元至30萬元;第二、第三被告人宮春雷、張得發雖然受雇于宮春杰,但是二人均積極主動地參與非法制造發票41萬份,數量巨大,而且涉案假發票票面金額近億元,亦屬情節嚴重,當庭建議合議庭對第二、第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間量刑,并各處罰金10萬元至20萬元。
該縣法院經評議和合議以后,采納了該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宣告以后,三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沒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