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晨報
德融匯通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違法幫助開發商少繳稅款,被稅務部門處以罰款。北京永信永事務所和北京華融和信公司也被稅務部門罰款。三家公司系關聯公司,共被處罰金額高達2230萬余元。三家公司不服處罰,提起訴訟。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三家公司的訴求。
據悉,2002年2月和2006年8月,經北京市西城區國家稅務局兩次批復,永信永事務所在2002年至2003年期間可免征企業所得稅,華融和信公司在2006年度至2007年度期間可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永信永事務所先后為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等公司提供咨詢,收取咨詢費共計810萬元。由于永信永事務所的免稅期已過,就通過正處于免稅期的華融和信公司開具發票并確認營業收入,由此導致國家少征收稅額高達765.45萬元。由此,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華融和信公司、永信永事務所分別處以罰款4萬元以及1371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德融匯通公司系北京德融匯通投資有限公司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該公司分別以列支他人高爾夫會籍卡費、企業宣傳紀念金幣費用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營業金額達47萬余元。2005年12月,該公司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向北京金來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4張,合計2580萬元。金來欣房地產公司于2005年將該筆費用記入開發成本進行稅前扣除,造成金來欣房地產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851.4萬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德融匯通公司上述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和非法提供發票的事實,對該公司處以總計855.4萬元的罰款。
·法院判決:
三家公司均不服稅務行政處罰,將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告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三公司的訴訟請求。市一中院認為,市國稅局稽查局在行政程序中調取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上述三公司具有處罰決定中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涉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三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