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1.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2.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法定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4.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四)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中國稅務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