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某網游公司2008年~2009年支付山東某電腦公司游戲分成21.35萬元,取得國稅發票(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列支成本。在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企業未能換回新版發票。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以下簡稱“新《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因此,上述21.35萬元成本不予列支,該網游公司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34萬元。
而在2011年2月1日前,按照原《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年第6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以下簡稱“舊《細則》”)規定,舊《辦法》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此外,舊《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三十六條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舊《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進一步解釋,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因此,按舊細則的規定,對該網游公司還要處以罰款。
比較新《辦法》和舊《辦法》,針對接受超范圍開具發票問題,新《辦法》取消了罰款,只保留了補稅規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對企業接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并沒有明確是否給予“限期改正”。因此,提醒廣大納稅人在接受發票時,需判斷發票是否超范圍開具。